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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8年06月06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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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奖励并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本报讯 (秦振)5月29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治国作关于《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除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提高之外,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分別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作了补充完善和细化。

贾治国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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