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同志
来信读过了,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你在公路旁拾的那个提包,内装现金和粮票等物,你没有交给有关部门、(如单位的保卫部门、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局拾物招领所等)处理,而想归为己有,当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返还原物时,你还觉得受了委屈。不错,你一没偷、二没抢,是拣来的。但是,从法律上看,你占用这提包是没根据的,是不合法的。
拾到钱物归己的,法律上称之为“不当得利”。确切地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致他人遭受损失获得的利益。自古罗马法至当代各国民法对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主要有二:①原物返还。即原物尚存时,应当返还原物;②作价偿述。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当然,当失物归主后,对拾钱物者进行奖励,这是一种劳动补偿,是合法的。
我国是“礼义之邦”,一贯倡导“拾金不昧”精神。你在法院催促下,返还原物,行为可佳。我希望你今后记住,拾到钱物千万不能归为己有,要交保卫、司法有关部门处理,这才合理合法。也希望你将这个道理给周围群众宣传一番。
兼职律师 山移通
编辑同志:
您好?
有件事我想请教您。上月,我和女朋友在公路边上散步,拾到一个提包,里面有二十几块钱和一些粮票。当时天已很晚,我无法找到失主,就留下了。回单位之后,我对朋友们说起此事,后来传了出去,失主竟然找上门来讨要。我不给,他就告到了法院。最后判决我把皮包归还了失主。我用掉七元八角钱,也要我如数赔偿了。
这件事叫人真委屈。我一不曾抢,二没有偷,皮包是我拾的,法院却判我无理,弄得我怪丢人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请给我解释一下。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