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加强统一发货票管理的通告
陕税四字(1985)第一号
为了加强发货票的统一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进一步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以国营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厅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日以陕财税(1985)047号文件发布了《陕西省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税务局于一九八五十月三十一日以陕税四(1985)017号文件颁发了《陕西省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经营收入时,均应开具陕西省统一发货票。
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个体工商业户,凡在本省范围内购进产品、商品以及委托加工修理和劳务服务等,在付款时须取得陕西省统一发货票或《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合法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对收到的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凭证不得凭以付款入帐。
二、陕西省统一发货票,只限于购领和经批准自印的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重用、涂改、撕毁、借用、转让、代开和弄虚作假,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陕西省统一发货票,经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套印红色园形的“陕西省xx县(市、区)税务局统一发货票专用章”。经税务机关批准由单位自行设计格式印制的,套印红色园形的“陕西省xx县(市、区)税务局统一发货票监制章。”
四、承印陕西省统一发货票的印刷厂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指定,未经批准承印陕西省统一发货票的印刷厂(所)一律不得印制。
五、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对现存发货票要结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的税收、财务大检查,认真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购领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货票可继续使用;对企业自行印制的发货票,一般限期使用到一九八五年底。对存量大、内容符合要求,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加盖“经××县(市、区)税务局审查准予使用”的专用章后,方可继续使用。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未套印陕西省统一发货票专用章或监制章和未经批准继续使用的发货票,一律停止使用。私自使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新的《管理办法》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实行后,原《陕西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