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 许小平
中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初审后,判决书送达被告人,有的被告按规定的时效提出上诉状,有的被告还委托了辩护人,参与二审诉讼活动。鉴于有的初审案件上诉期规定为三天,这就要求辩护人认真地、及时地和高级法院取得联系,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被告人虽然提出上诉,但委托合同没有及时随卷呈递高级法院。二是有的辩护人在偏远地区未能及时赶到,以致影响二审程序的正常进行。为克服以上两点不足,现提出个人的一点看法,和同志们商榷。
一、初审的辩护人继续担任二审辩护任务的:
初审案件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并要求原辩护人继续担任辩护,初审法院应及时通知被告人的亲属办理好委托合同。并要求辩护人及时写好二审辩护意见,将被告人的上诉状、辩护意见、辩护合同一并归卷移送省高级法院。这样的做法对各地区的中级法院显得很重要,能切实保证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程序正常、及时进行。尤其对极刑案件,这种作法更为必要。
二、上诉后更换辩护人的:
初审后,被告人要求更换辩护人的,如果辩护人在初审法院所在地区,法院应及时通知被告人的亲属尽快办好上诉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一并归卷移送省高级法院。辩护人接到委托通知后应及时和省高级法院取得联系,及时进行工作。
例如,初审后,被告人要求在西安聘请律师,被告人的亲属应及时在西安市办理好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将高级法院的确切地址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及时将委托合同送往省高级法院。辩护人应及时到省高级法院取得联系,调阅案卷,会见被告,在法定的时效内将辩护意见呈交高级法院。
三、律师应及时、认真、准确地完成上诉审的辩护任务:
我国的审级规定为四级二审制。一般情况下,上诉案只进行书面审理,不开庭审理。这就更显得在终审前的诉讼阶段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在这一阶段除取得充分证据能认定犯罪事实外,对需要进一步调查而一审没有查清的有关问题,律师应抓紧二审的机会,对怀疑的问题通过调查,取得有力的证据,据理否定。对一审没有采纳的正确的辩护意见,律师应认真、反复地向高级法院说明情况,尽到律师应尽的责任,准确地完成辩护任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二审作出公正的判决。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信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