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合同合法吗
朱存居
(案例)今年六月,宝鸡市某建筑公司(简称某建司)与金台区个体轻骑修理部李某(简称李某)签订合同,将公司劳动服务队百货门市部承包给李某。合同规定:一、某建司应尽下列义务:提供门市部两间、加大修整一间营业大门;提供贷款三万元;提供营业执照一份;将门市部现有存货按原价百分之六十做价给李某。二、李某应尽义务:按时交纳国税和管理费;每年向某建司交纳纯利一万元;安置某建司两名职工就业。三、以上李某所承担各项条款之费用,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支付,每延期一天罚滞纳金百分之六;单方违约按三万元的百分之二十赔偿损失。合同期为二年。经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嗣后,李某因维修、装饰门市部花费千三百六十余元,支付某建司两名职工工资四百八十余元。因某建司经济拮据,未向李某提供贷款,双方又对原合同进行了补充、变更。但某建司仍未履行合同,致使诉讼发生。
(问题)此合同是否合法?
(论述)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司劳动服务队系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某建司擅自与李某个人签订百货门市部承包合同,纯属越权行为;同时,劳动服务队经营范围中根本就无百货此项。某建司将非法经营的百货门市部承包给李某更属违法。某建司本无资金,吃国家贷款(八四年以来贷款七十万元),若再给李某提供贷款则违背国家有关信贷政策。
(结论)综上所述,这个承包合同虽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但仍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无法律约束力,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当事人依据此合同所取得财产,理应返还对方。
(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法院判决:一、此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二、李某退还某建司劳动服务队门市部营业房两间及营业执照一份;三、某建司返还李某支付两名职工工资四百八十余元并赔偿李某维修房屋实际费用一千三百六十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