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绝大部分由企业负担(我省规定企业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七),少部分由合同工人缴纳(我省规定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这两部分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这种办法,改变了过去那种“企业保险”、负担畸轻畸重,甚至无法支付退休职工待遇的弊病。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退休费按月发给,直至死亡。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一定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比较短的工人,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我省规定,缴纳退休养老金六至十年的,退休养老金按本人退休前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缴纳退休养老金十一至十五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缴纳退休养老金十六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在百分之六十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一,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对于缴纳退休养老金五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可将用工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一次发给本人。
(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