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法者不论其职位高低、功过大小,一律必究。
近收一函,读后令人啼笑皆非。函日:“我厂工人×××,参加工作以来,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家有兄弟姐妹,其母年迈多病,生活困难……该×学法不够,哥们义气重,帮人行凶,打伤他人,触犯法律……我厂对该×多次批评教育,他也多次表示,今后一定要学好。经厂部研究,特申请公安局、法院对该×判决在我厂监督执行”。函尾垂有“宝鸡某厂”大印。意在要求对该×批“监外执行”。
法院对犯罪分子处刑,是根据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结合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节来决定,而不考虑其过去怎样、家庭如何。不能用过去的功绩抵消今天的罪过,也不能因罪犯家庭的困难而减轻、免除对其的处罚。因为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单位以组织名义为犯罪人讲“情”,不利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是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尤其在“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的今天,出现如此“怪事”,应引起有关部门深思。 (朱存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