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理
某法庭在调解唐某叔侄俩房屋纠纷案件中,调解书虽明文写道:“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限5日内由唐xx交出代管的一间房屋。可是,数月过去了,房屋不仅未能交出,双方矛盾更激化,何故?唐某到县法院告状说:“连事实都没查清,对方还未叫到场。哪来的双方协议?”原来办案人员单纯追求调解结案率,以为事情简单,采取哄、吓的“战术”给“和”了稀泥。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我以为,“着重调解”固然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则。但“调”不等于“和”。所谓“调解”就是要出于公心,在认真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照法律和政策首先分清是非责任,以期达到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止;然后,通过耐心地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具体处理的方法上互谅互让,从而达到“解”的目的。假如不分青红皂白,各打50板,甚至采取压服的办法图省事,将一方的意志强加另一方,这只能使矛盾激化。大凡采取这种“和”稀泥的办法,到头来只能“调”而未“解”,给工作造成被动。唐某不接受所谓的“调解书”反到县法院告状,就是佐证。
由此看来,“调”是做工作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启发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而不是不负责人、违背法律的“和稀泥”。执法者应牢牢掌握二者区别的界限,使“着重调解”的原则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