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点民法(十一)
代理人越权怎么办?
王安军
方鹏早年父母双亡,留有四间瓦房。七一年,方鹏下乡,四间房屋暂由邻居任某代管。七九年,方端在乡结了婚,入赘女方家,感到自己无力照管城里这四间房屋,就委托任某替自己卖房,四间房价一万元。任某接受委托后,多方联系,终因房价太高而不成。不得已,任某于八二年四月,以四问房八千元的价格买给了自己的侄子。卖房款如数汇给了方鹏。方鹏知道后非常生气,坚决要求按原价格卖房。任某以原房价太高不好出卖,且代理人有权决定降价为由,坚持自己没有过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在本案纠纷中,方鹏与任某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方鹏委托任某卖房,两人之间就形成了代理关系。方鹏是被代理人,任某是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要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代理双方的意愿。作为代理人,应该根据被代理人的要求,忠实覆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是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任某,接受委托替方鹏出卖房屋,须严格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处置,即以一万元价洛卖房。任某以房价太高不好出卖、代理入有权决定降价为由,以八千元价格卖房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此,任某的出卖行为应该无效。方鹏应该收回房屋所有权,退回房价款。如果方鹏认为需要,可以与任某解除代理关系,另外委托他人卖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