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以第一号部令颁布了《工人考核条例》,这是劳动管理和职业培训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
该《条例》指出,考核的种类有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考评。具体办法一是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从社会上录用新工人,须经工人考核组织的录用考核,方能择优录用;二是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之后,方能上生产工作岗位独立操作,并根据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实际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调换其他工作。学徒、见习、试用期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可以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三是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和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应有一定的熟悉期,期满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四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降低其技术等级或者调换工作岗位,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五是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升级考核一般二至三年进行一次。有特殊贡献者经班组推荐和工人考核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参加升级考核或者越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六是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考评合格,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职务的凭证。
《条例》规定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关于考核办法,《条例》规定: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定期进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可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明确评分标准,定期进行;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结合生产或者作业项目分期分批进行,也可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上述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