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苑
前不久,笔者从一些女职工工作经验材料中看到这样的提法:“某女工虽身患多种疾病,但为了不影响生产,总是每天坚持早来晚走……”;“某女工看到车间人员紧张,上了早班,又坚持上中班,直到晕倒在车间……”;“某女工尽管身怀有孕,但她不甘落伍,连日奋战。产期快到了,她还一个劲地坚持干……”
看到上面这些话,除为这些女工的献身精神所感动外,内心总有一种说不出的难受!
企业承包后,生产一线紧张、繁忙是可想而知的。于是有些基层管理者往往只注意生产任务,注意那些为生产、工作不顾身体的先进女职工,表扬她们,歌颂她们,但却把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丢到了脑后。本该禁止的现象,非但没有禁止,反而大加褒扬与推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某些文字工作者及宣传部门的领导,在拟文、审稿中,也往往只注重人物事迹的宣传和语言的生动,而忽略了劳动保护法规,对文字缺乏谨慎地推敲,故一再出现上述“坚持”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