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改时如何优惠、照顾低收入贫困职工?
答:我省房改《总体方案》及配套的八个政策措施中多处涉及了这个问题。在提租过程中,《陕西省调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因增加房租支出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困难补助。对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贫困户,提租后支出过大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在租房认购债券或交保金方法中,《陕西省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暂行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对烈属、离休干部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优抚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给予减缓照顾。原已承租旧房的少数困难职工,经单位核准和担保,可分三年购买住宅建设债券。”这比起按规定一次性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要求已宽松多了。
在出售公房中实行标准价办法优惠售房;给无房户和困难户以购买优先权;在房改起步阶段(九二年至九三年内)购房的住户,标准价可不计或由单位承担征地拆迁补偿费;一次付清房价款的可给予20%的优惠。对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申请最多可达70%房价的抵押贷款。(二)
(省总生活部 张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