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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误区扫描

2023年09月26日

张守中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企业法》颁布以来,企业民主管理循之有章,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亦有不少作法走了样:

误区之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条例》第3条和《企业法》第5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意思是: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一定的权力,其权力概括地讲就是: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体地讲就是: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干部)权和推荐选举权。它既不是拥有对企业一切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也不是一点权力没有而给企业领导当顾问、参谋的咨询机构。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职代会的性质非常重要,对正确行使职代会的职权有决定性作用。

误区之二:职代会保留常设主席团。 《条例》第16条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第22条规定:“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据此,职代会主席团只应在会议期间发挥作用,闭会后不应再予保留。

误区之三:职代会在选举和作决议时,以到会代表人数为基数,过半数即予通过。《条例》第18条规定: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全体”指的是职代会在册代表,也就是应参加会议的代表,按到会代表来作基数进行计算显然是不正确的。

误区之四:用联席会取代职代会。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避免职代会次数过于频繁或职代会闭会期间民主管理“断档”等弊端,但是,联席会应是在职代会坚持一年召开两次的正常情况下来进行活动的,不是对职代会的取代。有些企业以各种借口而不召开职代会或者怕有些事项在职代会上通不过而用联席会取代职代会,甚至事后也不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这无论在出发点和程序上都是不符合《条例》精神的。

误区之五:提案与意见、建议混淆不清。职代会的提案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分配、规章制度、劳动保护、生活福利、职工教育等方面,职工群众或职代工代表提出需要职代会立案解决的重要问题,那些要求解决个别人的具体问题或对个别领导的批评意见和一般性的建议不作为提案对待。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内容应包括提出的问题、提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措施等,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然后由工会或职代会提案专门小组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够得上立案。如应作为提案对待,则需进行登记并交有关方面落实处理。有些单位由于对提案和一般性意见、建议分不清楚,开一次就出现上百甚至几百件提案,在处理上也无一定正确程序,亟需加以规范。

误区之六: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职工大会制”和日常的职工大会混为一谈。按《企业法》第53条和《条例》第2条、第25条规定精神,人数较少的工厂和车间可采取职工大会的形式,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这个职工大会同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同样的职权,属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企业或车间行政所召开的职工大会有质的区别。有的企业或车间误认为两者同一,以此代彼,不能不说是一种错误的作法。时下,企业都在转换经营机制,大小企业都将拥有自己应有的自主权,大中型企业的车间也逐步在扩权,与此相适应,迅速依法建立和完善小型企业和车间的民主管理制度显得愈来愈迫切和重要。

误区之七:职代会行使职权“一锅煮”。 《企业法》和《条例》给职代会规定了5项职权,其中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及审议决定权都各有其特定的具体内容。职代会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分灶吃饭”,即按各权所包含的内容,分别作出处理。但有的企业行政在提交职代会审议时,将不同内容的事项写在一个方案里,甚至有的就用一个行政工作报告来代替一切,既有对过去的总结,又有对今后的安排;既有发展计划,又有规章制度、生活福利等,职代会通过了行政工作报告就算是全面地落实了职权,这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主义的作法。要真正落实职代会的职权,就得分项进行审议。

误区之八: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全民”化。长期以来,大部分集体企业职代会套用全民企业职代会的模式进行活动,使集体企业职代会的职权不能到位。1991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明确规定职代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但是,时至今日,不少集体企业仍在走老路,企业的领导人员由主管部门委任,企业的重大决策由领导人员拍板,而集体企业职工享有的民主权力实际上被剥夺。这一带有普遍性的违法现象应认真加以纠正。

误区之九:让工会、职代会承担分配职工住宅等具体事务。《企业法》第52条第3款规定:职代会“审议决定……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第46条同时又规定:厂长要“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按此规定,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在职代会,而方案的实施应是行政方面的事。有的企业领导感到分配房子是一种粘牙事,就以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或工会要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为由,把分房的具体工作推给工会,表面上看起来是对工会的“重视”,实际上恰恰相反,而且对工会正确地履行四项职能大为不利。

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国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步伐明显加快,与此同时,作为民主与法制建设重要内容的企业民主管理也应同步加强。为此,企业民主管理必须走出误区,尽快地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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