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古巴的基层劳动审理机构
王玉先
古巴原来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设在企业中的劳动理事会,由工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去年4月1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司法部和最高法院联合发布一项决议,决定建立基层劳动审理机构,取消原有的劳动理事会。
决议规定,在古巴,对因执行劳动纪律和劳动权利而产生的争议的处理分两级,一级是基层劳动审理机构,一级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劳动法庭。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直接参与基层劳动审理机构的工作。
基层劳动审理机构建于各企事业基层单位,拥有25名职工以上的单位至少建立一个。不足25名职工的单位,其职工可以向其它单位的基层劳动审理机构提出有关劳动争议的申诉,但两个单位的职工必须属于同一全国产业工会。基层劳动审理机构由5名正式成员和3名候补成员组成,其中3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由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另外两名正式成员一名由单位行政任命,一名由单位工会组织任命,所剩一名候补成员由单位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任命。在没有条件组成5人基层劳动审理机构的单位,可由3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组成,其中一名正式成员和一名候补成员由职工选举产生,单位行政和工会各任命一名正式成员,共同任命一名候补成员。在某些单位,国家劳动和社会福利委员会在听取了古巴工人中央工会的意见后,可以规定与上述不同的组成办法和条件。
出任基层劳动审理机构的成员,首先应当劳动表现好并能遵守劳动纪律,在社会上也有好的表现;其次是具有从事基层劳动审理机构工作的学识;第三,本人从没有受过劳动纪律处分。此外,单位行政和工会领导人均不得被选举或任命为基层劳动审理机构的成员。单位中具体负责执行劳动纪律的人员一般也不能被选举或任命为成员,如果必须担任成员时,当处理一件由于他执行劳动纪律而引起的纠纷时,他应当回避,由一名候补成员临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