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先交出母亲的住房再给我分房这种作法对吗?

2023年09月26日

编辑同志:

我是陕西电力建设总公司电力器材总厂工人。1968年参加工作,有一男孩12岁,一家三口原住一间平房。1992年元月,单位开始分房,我因符合厂分房规定,又是生产骨干,故三次发榜都有我,后分到一间半楼房。可是,就在第三次发榜时,厂领导突然要求我交出我母亲的住房。我向厂里解释,我母亲的住房是过去分给我父亲的,父亲病故,从法律角度讲,我母亲有继承权。因此,我母亲的住房与给我分房没有任何牵连。再说,母亲也不同意跟我住在一起。但厂领导违反分房规定,硬要我交出母亲的住房后才给我分房,并决定,不答应厂里的条件就不分房。面对这种情况,加之住房困难,我只好违心地答应了厂里的条件,签了无理合同,搬迁时,由于母亲工作做不通,家俱也放不下,我只好请厂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解决。但厂里无视我的困难,不予解决。无奈,我只好向主管上级电力建设总公司反映情况,局领导明确指出:分给父亲的房子,父亲去世,母亲有继承权。凌建新够分房条件,就得给人家分,并在我上报材料上作了批示,让厂里尽快解决。但厂领导无视上级意见,不但不解决,还每月扣我的工资(近一年工资分文未发)、扣我已交出的平房房费和我母亲的所谓超面积房费。这是哪里规定的制度,简直欺人太甚。近一年半我靠借钱过日子,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仍坚持上班,从不缺勤。车间任务紧时,我天天晚上加班到九点多。就是犯人,国家还给一口饭吃,我犯了何法?厂里这样对待我。在此,恳请有关领导调查解决为盼!

凌建新

1993.1

【调查附记】本报群工部与省总生活法律部就凌建新同志反映的问题,派人先后到陕西电力建设总公司和西北电力建设器材总厂进行调查。据厂方讲,由于房少人多,为了多安排住户,分房委员会给凌分配使用面积为39.93平方米二室一厅新居。同时,要求凌与其母退还原住房。凌同意,并与厂签了“职工住房协议书”。凌搬进新居后,拒不交出其母住房,经多次做工作无效,厂决定扣其工资。

由于问题一直未解决,凌又多次上访电建总公司。总公司召集有该厂人员参加的会议,专题研究凌的住房问题,并在指示中肯定了凌的合理意见,要求厂方慎重研究,妥善解决。然问题拖而不决。

据查,以凌的工龄与工作表现,完全符合分房条件,且凌分到新房后即退还属于自己的旧房。同时,按国家规定及该厂职代会通过的房管制度,凌母的住房不得转让子女,即有其夫的住房继承权。至于“职工住房协议书”,应依据上述原则,如是,凌住新房就不该成为问题。当然,该厂从住房紧张的实际出发,要求凌与其母住在一起有其合理性,何况凌同意并签约。但尽管如此,该厂不应对凌采取扣罚工资办法。

在电建总公司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调查、协商,该厂作出决定,责成凌建新对违约欺骗组织的作法写检查并一次性罚款700元。同时,停止扣罚并退还扣去的全部工资。至此,悬了一年的凌建新住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本报群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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