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业病患者能被抛开不管吗
编辑同志:
我叫王秋玲,系陕西压延设备厂职工。
我是1980年被招到压延设备厂的。我的工种是在二车间当油漆工。多年来,我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干好本职工作。1981年曾被评为厂级先进个人。由于我长期接触有害物质,不幸患上了一种令我十分痛苦的“苯中毒”职业病。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1988年,经富平县防疫站检查,发现我白血球偏低。该站建议为我调换工作,但无结果。1992年,我因剧烈头疼、眩晕、面色萎黄等症状,经厂“安环处”介绍前往西安市中心医院职业病科诊治并住院两个多月。当时的诊断是“慢性轻度苯中毒”。我的上述情况均有诊断证明书和医院档案可查,而且符合厂“安环处”的各种手续要求。
我患职业病是因工作而造成的,责任并不在个人。国家卫生部等有关文件规定,凡被确认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从确认之日起,两个月调离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但不知何故,最近我所在的二车间不仅不给予解决,反倒给我下发了“职工变动调令单”,使我变成了“厂内待业人员”。
如此“安排”,不仅令我失望,更让我寒心。今后还有谁敢去接触有害工种,为企业卖力?我恳请贵报为我呼吁,以切实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压延设备厂职T
王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