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已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政府机关干部辞退制度。关于辞退政府机关干部的暂行规定,辽宁省人事厅已于上半年发到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各地正参照执行。
辞退机关干部的规定范围是:省市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处、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非实职的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机关非实职的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属下列情况的机关干部将予以辞退:不履行本岗位职责,纪律松弛,违反本部门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不适宜在行政机关继续工作,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另行安排的;连续矿工超过15天或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对受到惩戒不便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其它原因应予辞退的。
行政机关自作出辞退决定的下月起,停发被辞退人员的工资,同时取消机关工作人员的其它福利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接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拒绝服从辞退决定,过期不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省人事厅还制定了被辞退人员待业保险办法,保险金支付内容包括被辞退人员在规定待业保险期间的待业保险金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支付的标准是,辞退后第1至第12个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的80%,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从第25个月起,一律停发待业保险。被辞退的人员在办完手续后可持《辞退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保险机构办理领取待业保险金手续。 《工商时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