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将要退伍的战士,听说国家最近对退伍兵安置工作方面有新规定,请问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宝鸡吴斌
吴斌读者:
您听说的确有其事。国务院、中央军委最近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意见》决定,凡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分配到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意见》,在签订合同、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侧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鉴于义务兵退伍后转换职业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接收单位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伍义务兵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在就业时,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就业。
另外,退伍义务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应与正式职工相同;伤病残退伍义务兵也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