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与发挥工会四项职能作用

2023年10月10日

李尚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这些规定以法规形式为企业工会组织压了担子,为工会发挥“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四项职能作用拓宽了路子。

工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与广大职工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它对职工群众的困难和要求,了解得最客观、体会得最深刻。工会组织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替职工说话最有发言权。我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工会应该充分发挥“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大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群众具体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职工群众的迫切要求。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就要贯彻国家颁布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规,维护国家赋予企业的十四项权利,特别是用人自主权和对职工的奖惩权。厂长(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必然要对企业的各类人员统一指挥,对有贡献的职工有权按国家规定予以晋级;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等。这就可能出现职工不服从指挥和调度的情况,也会出现对厂长行使的奖惩权的规定不服的情况,由此便会产生纠纷。这种纠纷不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推行,影响企业各项自主权的落实,使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不能顺利进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就要根据不同情况促使厂长(经理)依法办事,同时教育职工遵守劳动法规和厂规厂纪,并依法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的因素。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要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职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工会应该通过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发现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时,应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对厂长(经理)进行说明和协商,促使厂长(经理)改变或撤销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工作方针应是“预防为主,防调结合”,工作目的是: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调解要坚持“三为主”,即: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

预防为主,就是要从思想上、制度上堵塞发生劳动争议的漏洞,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帮助企业依法管理劳动,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发挥工会组织植根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通过参政议政、参与民主管理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劳动争议的预防,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调解为主,就是要在调解中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及时处理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基层为主,就是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熟悉本单位企业和职工的情况,熟悉劳动管理制度、劳动条件、分配办法,可以及时查明争议事实,分清责任,促进双方当事人为解决争议涉及的劳动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便于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

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不仅是参与而且要主持调委会的工作,不仅是调解已发生的案件,而且要通过调解,发现产生劳动争议的一般规律,并通过工会组织的工作,搞好劳动争议的预防,这都需要有一支强有力的调解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政治思想素质和调解业务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因此,工会组织有责任帮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工作制度,会同劳动部门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会干部和调委会成员学习和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局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现状,学习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建立一支懂法律、熟悉调解业务、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调解劳动争议的队伍,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上篇:不能找借口停发工会干部的工资
下篇:当好职工的服务员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1994/2/1994020503-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1994-02/05/289868.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