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群
《实施办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实质上是赋予广大职工的权利,因为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为保障工会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对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工会经费和财产提供了法律保护。
一是依法保护工会组织。“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和解散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合并或者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批准成立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为基层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工作、参加民事活动、兴办经济实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依法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会工作的实践说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依靠广大工会干部的大胆工作。因此,各级工会依法保护工会干部尤其显得重要。工会负责人的“空缺时间一般不要超过六个月。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负责人职务的,有关方面应妥善安置。”基层单位“辞退担任工会负责人职务的职工,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基层工会的专职、兼职主席或主要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三是依法保护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基层单位“未拨交或逾期拨交工会经费的,上一级工会有权按规定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拨交,并扣收滞纳金。”“国家和基层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固定资产,工会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调拨,“已被侵占、挪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帮助工会限期收回。”各级工会应依法建立工会经费、财产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财产,为职工群众和工运事业服务。
四是坚持违法必究。《实施办法》规定:“工会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依法提出意见和要求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对侵犯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者,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侵犯工会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这些规定,各级工会对违犯《工会法》和《实施办法》的责任者,都可以依法追究,以保证《工会法》和《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