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体改委近日对工业企业转产做出新规定:
一凡企业主导产品为国家明令限制或淘汰、主要产品积压严重、超常库存1年以上,产品质次价高,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在调整产品方向后有望扭亏为盈的,可批准或由企业主动实行转产。
一企业转产凡不要求政府提供外部条件的,可由企业自行决定;要政府提供外部条件的,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转产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报同级经委审批。其中涉及到基建和技改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和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
一企业转产可视为上新项目。在资金方面,可享受新产品开发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新上项目属于开发新产品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免征流转税的政策;属一般产品项目,初期的困难,按税收管理规定,经批准酌情给予照顾。
一企业转产特定产品或国家特殊限制的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转产改变行业性质,要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行业归属、企业类型、统计渠道,重新进行工商登记。 (据7月4日《西南经济日报》瑞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