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家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奖惩办法已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开始实施。
由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和劳动部联合制定的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规定,厂长、经理的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荣誉奖励有:授予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等称号;物质奖励有:晋升工资、发给奖金。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分别实施,也可合并实施。奖励可按任期制、承包制每年考核后进行,也可在任期、承包期满考核后一次性奖励。
对厂长、经理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有:降职、撤职、辞退或解聘;经济处罚有:停发奖金、降低工资。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分别执行,也可合并执行。如果发现厂长、经理在经营中有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时,可随时给予处罚。
据介绍,这个奖惩办法规定今后对厂长、经理的考核奖惩将实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分级管理。负责奖惩的部门或地方在实施对厂长、经理奖惩之前应征求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然后再做出奖惩决定。企业的党组织和工会也可向负责奖惩的部门提出奖惩厂长、经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