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最近,有相当多的储户对银行支付到期保值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有误解,认为银行克扣了储户保值储蓄期内的保值贴补利息,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问题出在储户对保值期的期限规定不了解。这些储户认为“保值储蓄存款的整个存期就是保值期”,都应当按照公布的贴补率给予贴补。以上理解是不全面的。存期不完全等同于保值期,不同阶段存入的保值储蓄存款,其保值期的规定是不相同的。我国自1988年9月10日开办保值储蓄以来,保值储蓄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1988年9月10日——1991年12月1日为开办阶段;1991年12月1日——1993年7月11日为停办阶段;1993年7月11日至今为重新开办阶段。对于在开办阶段(即88年9月10日——91年12月1日)存人的保值储蓄存款,整个存期为保值期,享受存款到期日的保值贴补;对于在停办阶段(即91年12月1日——93年7月11日)存人的保值储蓄存款,其享受保值贴补的时间只能从93年7月11日起至该笔存款以后到期日;对于在重办阶段(即93年7月11日)存人的保持储蓄存款,其整个存期即为保值期。渭南地区人行
严长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