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宗由非法收取员工“风险责任押金”引起的集体劳动争议案,近日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部分裁决:被诉人陕西博瑞营销广告有限公司立即退还申诉人王荣、潘鹏、王鸿、牛文婕等65名员工的押金25.5万元和发放所拖欠的工资4万余元。在裁决书送达之后3日内全部付清,逾期一日,加付1%的经济补偿金。
省仲裁委审理查明,陕西博瑞广告有限公司是1993年9月登记注册的股份制企业。自1993年9月28日至1995年10月11日期间,被诉人在招聘员工时,收取“风险责任押金”500元至8000元不等,共计违法收取王荣、潘鹏等65名员工“风险责任押金”25.5万元,并拖欠65名员工1995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的工资4万余元,给员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另据省仲裁委的调查,博瑞公司于今年3月与西安北大街东方商厦签订了租赁一楼营业厅的合同,于今年5月挂起“博瑞商场”牌子营业。后来,这家商场由于经营效益不好,欠付东方商厦两个月租金,东方商厦根据合同条款,于10月31日晚封存没收了博瑞商厦所有商品。
此事发生后,员工们纷纷要求公司退还押金,支付10月份工资。可没过几天,公司总经理孙豫便不见踪影。员工们无处索要欠款,终于拿起了法律的武器。11月16日,65名员工集体诉至省劳动仲裁委员会。
省仲裁委接到申诉后极为重视,依据“案件特别审理”程序迅速受理了这起集体劳动争议案,努力减小员工们的损失以及由此给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和《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省仲裁委于11月24日对此案做出了部分裁决。
免费为申诉人代理此案的王优民律师认为,这是一起严重违犯劳动法规、非法收取职工押金案。东方商厦与博瑞公司则是经济纠纷问题,应当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解决。由于职工的押金已用于经营,加之博瑞公司偿还能力有限,按照优先保证职工就业安置及生活的司法原则,省仲裁委已将东方商厦列入本案第三人。
对于被诉人博瑞公司及第三人东方商厦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对员工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等问题,省仲裁委将继续调查取证,于12月5日做出最终裁决。 本报记者张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