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继范
董朝如 闵建生
民告官的官司,他们赢了,但在道德法庭,他们却输了,并且输得一败熊地。
原先听说他们5个高龄姐弟举起了诉讼之旗,与当地的司法局对簿公堂。民告官,引起了我的兴趣。深入采访,案情中的一个细节就把我原定的采写角度彻底改变了,官司后面露出了原告们的败笔:拒骨灰与争遗产。强烈的反差,令人不寒而栗。对金钱的贪欲,真的可以把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胞亲情替而代之?亲情何以这样薄?
赠首饰,同胞姐弟皆大欢喜认养子,姐弟推荐争先恐后
1995年6月26日,江苏常州市下面的一个县级市法院接到了5个高龄原告的诉状。原告最大的已有九旬,最小的也六旬有五、耄耋老人,按理说只要能吃饱穿暖,不受小辈气,还有什么与世要争?鸟为食亡,人为财死,高龄的原告们就是为了钱财,于是来了“集团”诉讼,决意要与当地的司法局争个高低。司法局侵犯了他们什么权益?还是让知道内情的案卷交代一下新闻背景吧。
本文的主人公胡有才,在高龄姐弟中排行老五,解放前夕到了台湾,海峡两岸封闭三十多年后,民间开始往来了。黑发出,白发归,年近七旬的胡有才,在1988年从台湾来到家乡常州的一个农村。相隔三十多年今见面,姐弟抱作一团泪涟涟。见面礼,胡有才早已准备好了,赠与金银首饰,不但同胞姐弟一份不少,就连众多的侄男侄女也拿到了。
见到亲人,拿到金银,谁不高兴?款待台湾老人,高龄姐弟犹如众星捧月。胡有才老人回大陆探亲的次数当然频繁了。毕竟年纪不饶人,暮年的老人,每次探亲返回实在力不从心。叶落归根,今后还是回大陆定居吧。定居当然不会住在姐弟家,好在手头有钱,胡有才化了一大笔款额,买了二套商品房,一套自己住,一套赠老弟。
有了住宅就是一个家。说起家,胡有才老人黯然神伤,潸然泪下。解放前在大陆时,他曾结过婚,但妻子早逝了。算命,原来自己是克妻星。一辈子不结婚了,不要再害人家。善良而又迷信的胡有才,之后居然一直独居,没有成婚。
无儿无女,孤苦伶仃,还是认个养子吧?认养子,不是要养子养老送终,无非是今后回大陆定居后对自己有所照应。再说在精神上也有个寄托。
胡老准备认养子的消息,在亲戚圈中传开了,他的姐弟,希望自己的小辈能被选中。不言而喻,大家冲的是胡老不小的财产。毫无疑问,胡老百年之后,在台湾的家产和在大陆的房产,就由养子来继承。一个个小伙子领到了胡老的面前:“我家的孩子长得英俊,人也踏实,选这样的养子不会错!”“人长好看有什么用,能当饭吃吗?现在的年代要有文化,没有高学历,能闯出事业吗?”姐弟争先恐后拉着自己的小辈推荐给胡老。
办公证,缺乏证明好不扫兴突变卦,事出有因紧急刹车
是啊,选养子应该要有文化的,自己就是吃了没有文化的亏,现在还是一字不识。胡老把众多的侄子在脑海里一个个排队,一个个“扫描”。四兄的儿子在西北纺织学院读本科,本科生,在乡下是个秀才啊!他的学历属最高。胡老确定他为一号候选人。相貌怎样呢?他以认侄子为名,要四兄把正在外地读书的儿子招回。胡老的四哥当然求之不得,当即拍电报叫儿子回来。
毕竟是有文化的,谈吐有学问,一表人才。胡老当即决定就认这个侄子为养子。
认养子,总得要办个手续,否则法律上不承认。胡老虽然没有文化,但在台湾生活了大半辈子,这点意识还是有的。去公证处办个养子公证!说来也巧,胡老的一个表侄子在司法局工作,他叫表侄写了份收养协议:“收养人独居台湾,因无子女,生活无人照顾,意欲需尽快回原籍定居养老,经与送养人四兄夫妇商定,收其子胡XX为养子,现在台湾有一间房子,以十七万台币买的,家中的各种高档家用电器,如有万一,养子应该继承这些财产。”
好事多磨,公证处认为除了胡老的收养养子的申请外,还必须出具本人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其实就是本人身份及其它资料,胡老的户籍在台湾啊,不可能拍个电报,台湾地方警察局就会把他的有关证明及资料很快寄来,必须返台后本人亲自去办理。胡老好不扫兴。这次回大陆探亲,养子公证当然没有办成。他便委托在司法局工作的表侄今后待他的证明寄回后办理此公证。
毫无疑问,胡老收养四哥儿子为养子的事敲定了。四哥家神采飞扬。现在只欠东风。然而,夜长梦多,胡老变卦了。变卦,当然不会直说,自己的户籍证明及有关资料不寄来,收养子的事不就是“流产”了吗?
胡老返台后为何变卦?他叫人代写给司法局的那位表侄的信件中道出了变卦的真正原因:“办证太烦,我决定放弃。发现四哥的品行及修养都有问题,和我合不来,以后他如去找你时,请您不要再管这件事,也不要为这件事再来信,一切待我返乡时详细面谈吧。”很明显,不办收养子公证,主要是对四哥有看法。
胡老不再收养子,其他姐弟当然在背后看笑话,幸灾乐祸。
因奔丧,意见不一都未去成拒骨灰,冷如冰霜人情如纸
天有不测风云。1993年12月31日,胡老在台湾病故了。丧事要有亲人来办啊!胡老的生前好友从台湾拍来电报,叫胡老的姐弟去奔丧。不用说,谁去奔丧,谁就可以在台处理遗产了。姐弟毕竟年老,最小的也有60多岁,乘飞机,高龄人难免三长两短。姐弟商量派最小的为代表,全权处理丧事,老四不同意,一人否决,协议作废了。
姑婆与叔叔奔丧去不成,我去!老四的儿子不知出于什么动机,想以养子身份赴台奔丧,赴台,当然要办与死者何种关系的公证,老四的儿子到当地的公证处办了(1994)民台第3号公证。但因亲属的意见不一,加上申请不到护照,他也未去成。
奔丧,姐弟一个都没有去,虽说是冬季,胡老的尸体一时不会腐烂,但不能一直停放,好在胡老的生前好友帮忙,出面把丧事操办了。
叶落归根。根据胡老生前的遗嘱,胡老的生前好友千里迢迢专程把胡老的骨灰运回了大陆故乡。胡老生前的好友没有直接把骨灰送到胡老的姐弟家,他猜测没有赴台奔丧肯定发生了纠葛。找有关部门,他来到当地海峡会,当地海峡会接待热情,并迅速通知胡老的姐弟去领骨灰盒。
几天过去了,几个姐弟竟然一个不露面。同胞兄弟的骨灰漂洋过海,终于回到了家乡,可是具有同样血缘关系的几个姐弟熟视无睹,他们走不动?虽然是高龄,可毕竟只有区区几里的行程,假如走不动,完全可以以车代步,或叫小辈陪同。多么叫人心酸啊,当初胡老在世还乡,赠与首饰和房产,没有一个谢绝,如今骨灰回乡,一个个装聋作哑,权当无事,这就是5姐弟的亲情。
他们还有理由:“不知是谁的骨灰,假如不是他的,我们拿回来算啥?”
送胡老骨灰返乡的好友,无可奈何地摇头了,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愤慨了。愤慨归愤慨,人家不领,又不犯法,你又不能采取措施。
胡老四哥的儿子,那个原定的养子出面了,他把叔叔的骨灰安葬在著名的茅山,还树了碑,大理石装璜,好气派。胡老在外漂泊半辈子,终于回到了生他养他的家乡,在家乡有了安葬之处,朗朗乾坤,苍天作证。九泉之下的胡老,你可以安息了。
为遗产,见钱眼开露出面目手脚快,叔侄争夺要求继承
但胡老不能安息?之后发生的闹剧证明这一点。胡老的侄子安葬好伯伯,以丧事用钱为由,到公证处取胡老去世后被公证处代保管的钱,被公证处的同志挡了回去:“原来说好若取胡老的钱,要有他5个姐弟一起来取。”
钱未取到,消息倒很快传到胡老的几个姐弟耳朵里,此时,他们都想到去世的胡老是自家的兄弟,自家兄弟的遗产怎能让侄子一人独吞?他不是胡老的正宗养子,当初办公证缺证明没有办成,现在就凭他说有养子公证,就可全部继承胡老的遗产?找公证处去,到底有无公证?假如侄子真地有养子公证,公证处办证肯定办错了。查档案,公证处没有一切资料,公证的存根倒还存在,说明公证处是出具了养子公证。胡家兄弟激动了,上前揪住了承办人的胳膊。打架没有打起来,但惊动了公证处的主管机关——司法局。司法局出面调解了:“这样吧,把胡老在台湾的遗产先调回来,回过头坐下来再处理遗产。”然而,胡家姐弟与侄子都不肯。这不是明摆着的吗,如果养子继承,胡家5姐弟都没有份;如果胡家姐弟继承,养子一份也没有。
高龄5姐弟虽然缺乏道德,但法律意识并不差(并不排除受人指点),他们在1995年3月25日用挂号信向公证处的主管机关司法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养子公证。
这一招,很明显,假如公证撤了,养子不存在,侄子还有什么资格继承叔叔的遗产?
一边向司法局申请复议,一边向台湾地方法院要求继承胡老在台的遗产。在台遗产,据说有价值40多万台币,好一笔巨款啊!胡老的兄弟,以为他们动作够快的。其实,他的侄子的手脚还要麻利,他早在1994年上半年就凭养子公证,向台湾地方法院民庭提出继承养父的全部遗产。台湾地方法院连续收到继承同一遗产的诉讼请求,当然无法断案,叫双方提供证据。于是通过海峡会先后发来了两份立案通知书。
上法庭,高龄姐弟气壮如牛好尬尴,庭上答辩苍白无力
台湾那边的官司暂没有说法,大陆这边的诉战于1995年6月26日打响了。高龄5姐弟的矛盾直指公证处的主管机关司法局,原告们认为:胡老与他的侄子胡XX的收养关系没有成立,公证书依据的事实不足,此证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为此,原告在1995年3月25日向司法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公证书。被告司法局至今未作答复。不理睬我们的复议申请,告司法局!于是5位高龄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桥归桥,路归路。法院并不因为高龄姐弟的道德问题而对他(她)们的诉讼借故不予立案,只要符合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则依法立案秉公执法。当地法院指派行政审判的业务尖子、34岁的审判员翁生荣担任本案的审判长。
庭前调查紧锣密鼓,查阅有关资料马不停蹄,翁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员董朝如、虞燕萍很快进入角色。
15天的答辩期限,被告没有送来答辩状。不答辩,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1995年8月1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切按诉讼程序进行。被告在原告宣读起诉书之后,在庭上辩称:该公证书是公证处出具的,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利的行为,不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具备当事人资格,无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证处依据1990年胡有才曾办理的收养胡X X为养子的事实,出具(1994)民台字第3号公证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告不具备当事人资格,言下之意即法院不能立案受理。审判长翁生荣当即反驳,重申5位原告具备当事人资格,法院立案依据省高院1995年2月27日的有关规定。
重事实,审判机关秉公办案官司赢,虽然胜诉道德丢尽
虽然被告承认出具了公证书,但公证书上的内容是什么呢?胡老的侄子虽然没有参加诉讼,但那份养子公证,涉及到他的切身利益,他不会不关心。因公证处没有公证书的内稿,便向胡老的侄子要公证书的正本。他说当初寄给台湾的养父了,现在手头只有复印件。复印件,还是庭审前的一天提供给被告司法局的。庭上,被告拿出了那份养子公证,审判长一瞧,一眼看出不是大陆复印的,是从台湾复印之后寄回大陆的。
公证书有无正本,是在何地复印的,都不是本案的焦点,关键是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一句话,实质就是那份养子公证是否有效?1995年9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了按照行政复议的规定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外,根据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还可以向公证处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划》(试行)第55条规定,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司法局作为公证处的主管机关,理应依法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显属违法行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变更。为此依法作出判决,责成被告司法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原告申请复议的事项作出答复。
主审法官如此精通公证业务,法院如此秉公办事,当事人佩服了,被告也未上诉。新上任的司法局局长以此举一反三,狠抓公证质量,并对法院的判决作出了极快的反应,10月上旬,被告司法局向原告申请作出了复议答复:撤销(1994)民台字第3号公证书。
5位高龄原告的官司打赢了,如愿以偿了:对兄弟胡老的巨款遗产可以继承了。5姐弟在继承时还会不会产生纠葛而再上讼台呢?但愿到此为止。
一个案件一个故事一面镜子。民告官案件落下了帷幕,但案情中暴露的原告们拒骨灰与争遗产的情节,人们不会忘记;拒骨灰时冷若冰霜,争遗产时争先恐后,你们的言行怎不使人不寒而栗?5位高龄的原告老人,你们就这样为你们的小辈作出如此“榜样”吗?
心地善良,看轻钱财,清白做人,留下名声。这就是本案的案外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