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县蔬菜公司龙口商场向凤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讼状,状告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法强收企业公告费达7年之久,请求依法判处退还非法所得与赔偿损失。
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1988年企业年审登记时,要求每个企业(包括分支机构)都要交300元公告费和书费4元。凤县蔬菜公司龙口商场提出,对商场“公告”很有必要,所属分支机构红光菜店是专为矿区服务的,且已承包给一职工,没有“公告”的任何价值。但凤县工商局以不交3个公告费,不给进行“年检登记”要挟。无奈,原告只好交了3个公告费与3本书费912元。凤县工商局开了收款收据。随后原告曾多次催询,被告曾答复正准备“公告”,后又答复“已经公告”,但一直没有见到其所登公告的报刊,也未接到所收“书费”的“书”。去年10月25日上午,原告向宝鸡市工商局“检查”工作的两个同志反映了这个问题后,当天下午凤县工商局龙口工商所所长常乐金就到龙口商场寻衅,并持双管猎枪对准商场职工威胁恫吓,公开扬言“竟敢告老子”。其行为激怒了龙口商场的职工,他们除向省、市、县有关部门报告反映外,向凤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述诉状。
据笔者所悉,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年检所强收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公告费后,一直没有在报刊上进行公告,对此企业反映强烈,要求追查这笔巨额“公告费”去向。(刘春魁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