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近年国家对企业职工因工死亡遗属待遇作过哪些调整
百事通先生:
我哥原是国营企业职工,1988年因工伤事故去世,去世前月工资70元左右。当时厂里按“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总数”的规定,发给供养直系亲属3人每月各20元生活费。近几年物价上涨,听说国家对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待遇作了调整,请在百忙中帮助了解并给予解答。
宝鸡权斌彦
权斌彦同志:
1995年10月,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发出陕劳发[1995]37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之后遗属待遇的通知》,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其主要精神是:①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0至9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70至80元;供养对象若孤老独幼,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0元。②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按基本工资)的20个月发给,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按40个月的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发给。③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之后其非农业人口的供养对象享受的物价补贴,仍按陕劳险发[1992]213号文件规定执行。凡今后出台的物价性补贴,供养对象为一人的按一人职工标准的0.6系数计发,两个以上的按一个职工的标准发给。④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新规定下发之前,厂里按照“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之和不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也是符合国家政策的。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