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
根据我国建国以来折算企业劳动者日工资、小时工资的传统作法,也由于企业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与其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国家规定,企业劳动者日工资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制度工作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全年日历天数一法定休假节日一公休日)÷12个月=每月制度工作天数;
日工资为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小时工资为日工资除以8小时。
按照以上公式,国家规定每周48小时工作制度时,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5.5天;国家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时,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3.5天;国家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劳动部最近下发文件规定,每周制度工作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施每周44小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举例说明:某企业已执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该企业某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为430元。那么,该职工日工资为430÷21.5天=20元。小时工资为:20元÷8小时=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