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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打假爆出惊世新闻:造假者将打假者送上法庭。1996年2月7日,40名省人大代表愤而起诉”,要个“说法”,一纸质询案将——

高级人民法院从审判席请上“被告席”

2023年09月16日

文图/章夫舟翔

1996年2月7日上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百余平方米的会议室座无虚席,摄像机、闪光灯以及一阵阵慷慨激昂的发言引发出阵阵掌声,气氛显得紧张而热烈。大厅内国徽高悬,国旗庄严,显示出不同凡响的威严。

(背影材料1996年2月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刚刚开幕之际,四川省人大代表、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荣富就向各位代表报送了一份“黑白颠倒,恶人先告状——打假者被制假者送上法庭。关于四川省夹江县制假案查处受阻的紧急汇报”,引起代表们的高度重视,以成都市人大代表团为主的孔凡庚、徐尧亮、李渝杰等40位省人大代表遂提出大会第1号质询案,就有关焦点问题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质询,获大会主席团通过。)

2月7日上午7时许,闻讯到场的中央、省、市十余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已提早赶来采访这一世人关注的新闻。8时30分,质询案正式开始,刚刚介绍完质询内容和提质询案代表名单,来自成都仪器厂的徐尧亮代表(副总工程师)就连珠炮似地提出了十分尖锐的问题:“假冒伪劣商品广大人民深受其害,在座的各位代表谁敢说没买到过歪货?可以说歪货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成都的歪盐泛滥成灾,人民叫苦不迭。现在除了骗子是真的,哪里没有假的?夹江县彩印厂假冒成都彩虹电器公司的灭蚊药片是一个典型的制假售假例子,可为什么这群制假售假的不法之徒至今还逍遥法外?”

(背影材料1995年7月28日,成都彩虹电器公司得到四川夹江县彩印厂正在非法印制彩虹灭蚊药片包装盒,为了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立即向四川省技术监督局举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会同成都市成华区公安的干警,连夜赶到夹江县。在夹江县彩印厂查获该厂擅自印制带有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彩虹”商标标识、厂名、厂址、质量名优标志、条形码标记、执行标准代号、卫生许可证代号、使用说明等内容的“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2万多个和供10万盒药片使用的“彩虹”牌产品装箱单及印刷“彩虹”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的印板,随即作出了(川)技监封字(1995)第1003号封存通知书。认定,夹江县彩印厂的印刷机、库房为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工具、场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封存。(1)封存时间:1995年7月29日至1995年8月17日。(2)封存地点:夹江县彩印厂。(3)封存期间不准使用、销售,不得改变其原有状态。封存清单载明“印刷机4台,库房一间,彩虹灭蚊药片包装盒15000个”。同时被封存的机器、库房加贴了封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龙在代表提出质询后,手持一份盖有省高院公章长达10页的“关于夹江县彩印厂不服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封存财产行政强制措施案有关问题的介绍”,就有关问题解答,其焦点问题有三——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是不是“越权”打假

对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夹江打假是否“越权”的问题,是代表们质询的焦点。对这个问题,李玉龙院长在“介绍”中称,“对这一问题行政机关之间有不同认识,法律规定也不很明确”。很显然,法院内部本身对技术监督部门该不该打假,该如何打假有着不同的看法。李玉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委婉地摆出行政机关及法律规定不同认识、不很明确的依据——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打假”是“打”那些故意从外观混淆于其他商品,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购买,从而实现其制假贩假目的的行为,对这种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进行查处。四川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川府办(69)号文件转发的省经委《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省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假”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对类似夹江县彩印厂实施的违法行为,《意见》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则认为:夹江县彩印厂违法印刷的“彩虹”灭蚊药片包装盒是产品,该产品除印有注册商标外还有厂名、厂址、质量代号及条形码等质量认证标志,因此,该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条、第45条的规定,赋与了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行政职权,国务院关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三定方案”也规定了技术监督部门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职责,因此技术监督部门不存在越权查处的问题。

对这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都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手持戒尺的法院究竟该如何“公断”呢?李玉龙在“介绍”中很明确地提出“我国打击假冒伪劣工作的分工中存在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并罗列出一长串国务院、《产品质量法》及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政府办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有关条文,最后得出结论:“因此,我们认为,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分工属政府的职权,人民法院无权去确定,我们正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商请国务院裁决。”这一答复显然令质询的人大代表心中不悦。有代表提出,作为一个人大代表和一个消费者,也是假冒伪劣的受害者。他们问:我们打假吼了那么多年,如果连这起事实明确的造假案都不能打下去,我们的政府怎样取得民心?我们的执法者风度何在?对执法者我们历来是高度信任的,这起恶人先告状的案子很明确,省法院不是没有能力,为什么还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杨岐代表很激动地站起来打了个令人深思的比方:“在一个家里,儿子分工打死老鼠,女儿分工拣死老鼠,如果有一天女儿看见老鼠并打伤了老鼠,儿子不高兴了,爹便研究这老鼠到底该谁打,于是又请示爷爷去,这时老鼠早已跑了。”

在气氛紧张、严肃的质询大厅内,记者发现几乎每一位代表都带着一本厚厚的法律法规文本,于是有一位细心的代表对照文本终于抓住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疏漏之处,原来李玉龙在“介绍”中引用四川省第八届人大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第二条时,将该条“对都有权查处的案件,由先受理机关查处”的内容隐去了。对这17个关键的文字,有着较高文化层次的代表们显然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带有明显的倾向。面对代表的质询,李玉龙没有开腔。这时,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宇民显然被激怒了,他的声音提高了八度:“我们执法对与否,主要看是不是打准了制假者。我们现在不是谈你有权我有权的问题,所有的权力都是人民给的,没有了人民你们什么权力也没有。什么叫政治?政治就是对人民高度负责。”全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背景材料1995年7月30日,当四川省技术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请夹江县彩印厂法人代表万建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时,万妻黄某某阻止万签字,声称:“等我们的人来后他们才能走,只要街上有卖的我们就没有违法。”于是万拒绝签字。随即进来两个穿便服的中年人(一位是城关派出所吴某某,一位是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傅某某),省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向他们出示了证件,其中派出所所长吴某某说“印制行业为特种行业,该我们来管……”省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当即亮出证件,说明事由并指出:“不管是哪个所长都不应阻止我们依法执行!”“省里来的怎样?中央来的都要到我这里报到!你是什么工程师,枉自活了几十年!……”傅某检查了成都市成华区三位警官证件后,以与办案无关为由将警官及厂方人员隔离,并把省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叫到万的住宅客厅,理由是与“县有关领导交换意见”。在万的客厅里,坐着夹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某某、县检察院反贪局的干部,县工商局局长助理杨某某及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傅某某和城关派出所所长吴某某。执法人员再次向他们出示了证件并介绍了案情后,杨说:“打击假冒伪劣,是我们检察院和工商局的事,技术监督局不是执法主体!”省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向他们陈述了执法办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杨又说:“你们技术监督局只能查处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印刷商标的问题,你们无权查处!”办案人员据理力争,提出:“这是假冒包装产品,现在是调查取证阶段,很难说他们有没有参加整个制假活动。”法制科长傅某说:“什么叫很难说?很难说就是不能说,不能说就是打胡乱说!”在执法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他们已无理可说的情况下,杨某某脸色一沉,命令式地说:“东西留下!(指被查封的假冒伪劣品)你们都跟我到检察院去,材料都留下来,封存的印刷机械要解封,这样你们才能离开,否则不行!”此时他们用意大白,办案人员坚持原则,对杨某某说:“我们实难从命!如果我们执法违法,你们可以起诉!”走到大门,门已反锁,出不去了。鉴于这种情况,于是一些身份不明人员开始谩骂起哄。执法人员当即对派出所所长说:“所长,你看到了,他们要扣留我们,你得管一管!”所长手一挥,大声叫;“我不管!我不管!我不管……”说后又指着办案人员讲:“别人的生命安全我都管,你的生命安全我不管!”后因法制科长出去解便把门打开,执法人员假意说出去商量设备解封处理意见,才得以脱身。

万建华还组织了10多个人员和车辆拦截执法车辆,跟踪威胁技监局办案人员,企图扣留罪证,后经随行公安人员阻止才未得逞,办案汽车强行开回成都。)

夹江县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

(背景材料1995年8月8日,夹江县彩印厂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超越职权为由,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封存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提出了停止执行封存财产决定的申请及3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和全部诉讼费。夹江县法院遂及时立案受理。)

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这一质询,李玉龙院长回答十分明确,“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是合法的、正确的”。他为自己的结论提出的理由是:“夹江县彩印厂擅自印刷‘彩虹’灭蚊药片包装盒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严肃查处。但是,夹江县彩印厂不服省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宪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文加以佐证。李玉龙还说,“受理该案是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案件受理后,通过审理,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这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支持;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从而有效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夹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不存在不支持打假工作的问题。”

李玉龙院长的一系列解释令人大代表们费解,他们以《产品质量法》和他们自己不久前才举手表决通过的《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为武器,紧紧围绕“对都有权查处的案件,由先受理机关查处”提出质询。对此问题,夹江县人民法院纪建民院长,吱吱吾吾,一直找不到合适的话语来应答。代表们反问,既然省技监局依法打假,理应受法律保护,夹江彩印厂恶人先告状,理当予以驳回,为什么夹江县法院却受理此案?致使造假者至今逍遥法外?四川省人大通过的法规在夹江县适不适用?四川省人民政府老参事伍毅陶的发言被数次掌声打断。他说:“我今天坐在这里可以说是痛心疾首,用外国人的话说这叫丑闻!明明白白一个该打的假案,人赃俱获,可一个对人民犯法的厂长竟有那么大的能量,一个电话召集那么多国家执法人员为他服务,而且还反咬一口,状告执法者,请问你们到底为那个服务?严格地说,你们的这一行为是对国家对人民的犯罪!”老人显得很激动。几次把桌子捶得咚咚直响。

关于夹江县法院为何作出对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封存的有关违法制品启封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龙解释说,“夹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彩印厂提出了停止封存的申请。经审查,该厂系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有商标印刷许可证的合珐企业,除违法印刷“彩虹”灭蚊药片包装盒外,还有其他几十名职工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裁定暂时停止对印刷机和库房的封存。”

(背影材料夹江彩印厂是一个只有30余名工人的小厂,属个体私营,工人几乎是从社会上招来的临时工。)

对此,代表们与夹江县法院纪建民院长有一段精彩的对白

代表:拆封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匆忙拆封?

纪建民:当时夹江县彩印厂还有其他业务,为了不影响稳定大局,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作出拆封决定。况且,制假的印板已拿走,该厂已失去制假的客观条件。

代表:夹江彩印厂多少员工?规模多大?

纪:共有10多台印刷机,有几十个职工。

代表:省技监局查封了几台?

纪:3台。

代表:夹江县彩印厂的制假彩印板从何而来?搜走了印板后是否可保证他们不制假了?

纪:沉默。

(背景材料1995年8月14日夹江县法院开出传票,要求被告四川省技术监督局于8月31日到庭,但几乎同时又开出行政裁定书,未经庭审便作出停止执行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封存通知的裁定。此时间离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封存的期限8月17日相差3天。夹江彩印厂遂大胆恢复生产,假冒案件未获任何处理。9月22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派员赴夹江县送达对万建华的《处罚决定通知书》,万以信函形式退回,抗拒执法。尔后,夹江县彩印厂再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对其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把省技监局再次送上被告席。)

何时把造假者真正送上被告席

(背景材料1995年11月20日,夹江县彩印厂状告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越权打假的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中央电视台、成都电视台、《中国质量报》、《成都商报》等以“打假者反被推上被告席”等为题作连续披露,夹江县法院审理后,一直迟迟没有宣判。)

坐在一旁,一直没有发言的西南政法大学老教授林向荣再也沉默不住了,他的第一句话是“法院的做法引起代表的强烈不满是理所当然的”,他感到不可理解的是“为什么本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却一直拖到今天,着实耐人寻味。法院不能不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作为政法界一名老教育工作者,他痛心疾首地说:“这是司法腐败的一个典型表现。”专门就制假者状告打假者一案迟迟未判决的原委,李玉龙院长再次耐心解释。解释说,“夹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技术监督部门的职权无法认定,依法请示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法院又依法请示我院。如前所述,该问题我院也无权决定,我们向省委汇报后。省委决定先由省政府出面协调,理顺我省打假工作的执法秩序;之后,我院又多次与省人大财经委联系,拟汇报该案,并听取意见,因省人大财经委工作紧张,电话通知我院待定时间汇报。在等待省政府协调结果和等待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多次要求我院速报该案的审理情况,现该案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中。”

与此同时,夹江县人民法院也趁机诉苦,称本来此案早就应该开庭审理并结案,是由于《成都商报》、《中国质量报》、中央电视台、成都电视台在报道中关键情节严重失实,对夹江县法院依法“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进行错误的评论和指责,加之《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检察报》等相继转载。由于舆论报道带有严重的倾向性,给夹江县法院审理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故审理及判决遂一推再推。

然而,代表们更关心的是制假者现在何处?受到了什么制裁?何时被请上审判席?对此,四川省人大代表、成都彩虹电器厂董事长刘荣富作为直接受害厂商义愤填膺,他说:“在夹江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制假者万建华利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查处该案的管辖权问题,向四川省人民政府递交的内部报告作为诉讼依据,挑起两局之间就打假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争议,致使案件审理复杂化,无形中使不是本案当事人的省工商局与本案被告省技监局成为诉争双方,制假者万建华则逍遥法外,坐山观虎斗;而受害者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却迟迟得不到保护,造成整个‘打假’秩序的混乱,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响和愤怒。”他强烈呼吁:四川本来就缺少名牌产品,让名牌产品有一条活路!

(背景材料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公司,是国家二级企业,成都市利税大户,1995年产值达1.8亿元,销售1.7亿元,实现利税3千万元,其中“彩虹”商标被评为1.03亿元,被国家经贸委、国家统计局评为全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最优500家之一。产品销售全国21个省市,其中彩虹电热灭蚊器及药片为拳头产品,为该公司1986年首家引进日本住友化学的技术生产而成,畅销全国各地,年销售收入达8千万元以上,被四川省政府授予“四川名牌”的称号。)

是啊,谁该对消费者负责?怎样保护名牌产品的合法权益?何时把制假者真正送上被告席?这是40位提质询案的人大代表真正的目的,也是全国人民拭目以待的企盼。令人欣慰的是,在质询案临终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龙给了代表们一个不再失望的答复:“夹江彩印厂非法擅自制假一定要严肃认真尽快依法惩处,由我直接负责对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成都彩虹电器厂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予以保护。案件审理结束后,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记者担心:此类的打假新闻还有多少?

面对场面如此激烈的质询现场,记者却怎么也激动不起来,心里只想流泪。可以说无论那一位只要身临其境,都不会无动于衷。记者心里一直萦绕这样一个问题:这些人大代表大都上了年纪,且几乎都是“教授级”的人物了,这起案件与他们本没多少直接关系,为什么他们那么群情激愤?答案不言自明,因为他们是人民选出来的代表,因为他们胸前戴着印有国徽的红色证件,他们肩上的责任重大啊!

从此案上下前后左右人们不难看出,在夹江县彩印厂的身上,确实时隐时现地笼罩一层“保护伞”。不然,我们有些地方的一些执法部门为什么表现得那么令人不可理解?为什么制假者有恃无恐,甚至敢于公开对抗打假?正因为一些制假者有这样一顶“保护伞”,所以他们的消息特别灵通,总能抢在打假行动之前转移阵地,疏散隐蔽,待风头一过又重操旧业。也正因为有了“保护伞”,即使一时失手被捉住了,也会有权威人物为之说情,处理时轻描淡写,不了了之。这不能不说是制假活动屡禁不止,打假工作困难重重的主要原因之一。

难怪这次质询案发起之一的孔凡庚代表一再强调,这起案件影响如此之大,不能就事论事,他要求组织专案组作专题调查,查处与案件有关的腐败行为。

记者担心的是,这类最具新闻价值的打假新闻今后会不会再有,甚至层出不穷?因为据李玉龙院长透露已有不少省市的执法部门人员纷纷打听审判情况。确实,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限明确不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今天此案是否可以作为明天彼案的活教材?!

好在这起并不算大的案件由新闻媒介在全国掀开后,早已引起四川省委、省政府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过问。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曾多次要求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携卷报告案情,由此可见中央的重视程度。

但愿我们今后在打假中不要分彼此,但愿在我们这个法制日趋健全的国度,不再发生此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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