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成戴兆奕/文
今年年初某县物资局建材公司工人小汤写了一份反映建材公司违反劳动法规法律、滥用职权停发及乱扣其自1987年以来的一切经济收入的书面材料,并寄给县劳动局,请求县劳动局履行保护劳动者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对自己反映的情况调查处理,同时要求县劳动局给予答复。县劳动局收到了汤某的材料后,局领导批示:“将此文转交物资局处理”。此后两个月,劳动局不但未对建材公司是否遵守劳动法规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未对汤某作出答复。汤某遂诉请法院判令县劳动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判决:责成县劳动局依法对建材公司执行劳动法规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两个月内对小汤本人作出答复。事后,许多人认为县劳动局对小汤的申请已批示让物资局处理,便说明其已行使职权,并非不闻不问,从而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怀疑。事实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这是因为县劳动局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是其法定职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因此,汤某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县劳动局,履行某保护劳动者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对自己所反映的情况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的请求是合法的。
而县劳动局未履行其职责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尽管该局领导已批示:“将此文转交物资局处理”,但这种处理仅仅是对群众来信的一般转交,并不是一种监督,也不是一种检查。同时,该做法实质上等于推托,因为县物资局根本就没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监督检查权。县劳动局在法律规定有为此行为的义务情况下,不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义务,具有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