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中国还会出现收入过百万元的金牌选手吗?
去年11月底,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在“全国体育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上说,为了防止“奖励庸俗化”,必须规范奖励权限。不能谁有钱谁就有权奖励。他还说,掏钱的一方无非是想通过奖励名运动员获得宣传效应。但有钱者想奖励谁就奖谁的作法弊端太大,即使在国外也不允许。除了“奖励庸俗化”问题,伍绍祖还提出了奖励的“度”和纳税问题。
去年在国内举行的足球比赛中,多次出现这样的情景:比赛一结束,有人当场摸出装着巨额资金的红包奖励进球者。类似的情景,终于引出了“谁有权奖励运动员”的话题。
不无巧合的是,就在伍绍祖发表这个讲话的同时,中国乒乓球队公布了43届世界乒乓球赛奖金的分配方案。
《中国体育报》在评论世乒赛过去了半年后才公布方案时说,这是个“透明、合理”,“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方案,这也许可以看作是新方案出台前的一个样板。
1995年5月,中国乒乓球队在43届世乒赛上包揽了七项冠军。此后获得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奖励220万元人民币。
中国乒乓球队的这个奖金分配方案规定:冠军奖3万元,亚军奖2万元,季军奖1万元……第9名奖3千元。但累计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奖励奥运会冠军的标准。按此标准,邓亚萍可得7万元,王涛为6万5千元……这个分配方案中还包括奖励陪练队员;此外国家队还设立了“特别奖”,以奖励在女子单打中为邓亚萍“让路”的朱芳5000元,杨影和林志刚也获得了这项奖励,数额均为2500元。
在这笔220万元的奖金中,还有20万元被留作国家队的公积金和发展基金,40万元上交国家体委乒乓球管理中心。冠军队员所在省市队也可以得到1万元的奖励;支持国家队的科研、医务及后勤保障部门也得到了一定的奖励。
显然,若参照这个分配方案,中国金牌选手几乎不可能再像巴塞罗那奥运会那样,一旦夺金便可获得百万甚至数百万的奖励。
的确,不论是国家体委,还是社会,最初都没有想到巴塞罗那奥运会之后会出现预料不到的重奖场面:
1992年8月12日,中国运动员从巴塞罗奥会回国的当晚,北京某公司就把邓亚萍、伏明霞等奥运会冠军接到某饭店率先发奖;
13日,在北方射击场,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奖一辆奥拓轿车给张山;
14日,发奖活动的高潮日,霍英东、李经纬向奥运会有功者发奖金。有人统计,这天的奖励仅见报额就达1300万元人民币,
15日,曾宪梓、来辉武向运动员发奖金……
更令人惊奇的是,当时以上所有来自各方的奖励,经国家税务部门认定,一概免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据了解,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去年11月就开始会同体委人事司就历年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研究,着手新的分配方案的制定,包括奖金分配的比例、幅度和范围等。
政策法规司的一位负责人说,由于来自社会的奖励通常只认冠军甚至只认热门项目的冠军,所以奖励畸轻畸重的问题十分突出。这一方案的草案争取尽快拿出来。他还肯定说,这个方案就是为了防止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再出现始料不及的重奖情况而制订的。
这样看来,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中国的金牌选手的身价绝对不会比巴城奥运会高。
不过,从操作角度看,新方案的制定面临着一个显而易见的难题,比如个人或商业集团对运动员的馈赠从法律的角度看既难制止,也很难想象如何把实物馈赠,比如把一辆轿车或一幢别墅化整为零,再按功劳大小重新分配。
然而,如果排除奖励中的“政府行为”后,商人是否会在冒着触怒有关方面的政策(不是法律)而在亚特兰大金牌选手身上下大注,以期获取巨大的广告效应的回报呢?现在无从预测。
不过,即使有人仍然像巴城奥运会那样,拍出巨款奖励金牌选手,如果卡住纳税这一条,那么也可以肯定,亚特兰大奥运会中国将不会出现身价过百万的选手。而运动员纳税是一个公民天然的应尽义务。
另据有关方面人士透露,国家对奥运会冠军的奖励标准将会超过上届奥运会的8万元标准。 摘自《青年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