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现代社会:工人阶级应学会协商谈判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近几年劳动争议案大幅度增加,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大量增加,突发性事件不断涌现,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三月风》杂志撰文指出: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工人阶级,特别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需要学会协商谈判。
万人瞩目的9名职工被侵权案提醒人们:在劳动关系方面,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旧的平衡巳被打破,社会正在寻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平衡;工会必须肩负起更重的社会责任。
1996年元旦、春节期间,古城开封30万职工在关注着一起劳动争议案的开庭。
原定于1月23日开庭的这起案子,一拖再拖。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
或许该市市长的话能在某种程度上揭示谜底:这个案子很复杂,弄不好会出乱子。
的确,它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而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但又不是一般的劳动争议案,而是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
诉讼双方:一方是企业,另一方则是丢了饭碗的9名职工。
这个案子不一般的地方还在于:它牵动了几十万职工的心。有些职工表示,如果处理不公,他们将组织罢工游行。也引起了各级工会组织及有关党政领导的关注。河南省总工会主席顾志平表示,一定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一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专门派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作为这9名职工的第一诉讼代理人。许多老工人,也有年轻工人,听说全国总工会来人代理诉讼,都赶来探望。当他们见到既温柔秀丽又谈吐凌厉的全总法律工作部的蓝雁女士时,真有一种看到“娘家人”的感觉。几个老者甚至流下了热泪。他们说:全国总工会能为我们职工说话,我们感激啊!
那么,这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劳动纠纷案呢?
原来,这9名职工都曾是开封汽车配件厂的职工,其中6人是电焊工,3人是钣金工。1995年八九月间,这9名职工因厂方克扣职工工资,不按时发放劳保用品、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基金而提前1个月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在此之前,一立副厂长也离了职,并带走了280万元的生产合同,自己办厂去了。这9名职工没有那位副厂长的本事,只是在等候1个月仍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去了一家计算机厂当了临时工。
这件事引起厂方极大不满,他们告到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并要求这9名职工赔偿企业22万元的所谓“损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没有召开全委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的三方代表组成),没有征求工会和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下,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裁决,要这9名职工赔偿企业22万元。同时判那家计算机厂负连带责任。结果这9名职工被解雇了。不要说赔偿原企业22万元的罚金,就连生活都很难保障,他们中有的人甚至想到了——死!
在苦苦的的挣扎中,这9名职工意识到要用法律保护自己。于是他们在1995年10月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家律师事务所表示愿意免费为这9名职工代理诉讼。
令人惊叹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开封地方工会竟不知一点消息。还是一位律师问这9名职工:“你们为什么不找工会呢?”
这样,这9名职工才找到开封市总工会。开封市总工会在了解了情况后才于1996年1月找到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且不管这起案子最终怎样判决,仅这9名职工苦苦拼搏而不知向工会求救这件事就起码说明两点:第一,这些年来,工会在人们的心目中,特别是在职工的心目中,并没占据应有的地位。职工遇到麻烦,宁愿四处碰壁,自我奋斗,也不愿向自己的组织——工会求助。第二,许多同志没有意识到,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劳动关系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在劳动关系方面,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旧的平衡已被打破,社会正在寻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平衡。于是,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三方原则,集体协商谈判,集体合同等等,诸如此类的新名词将进入人们的视野,甚至成为人们经济生活的一部分。
集体合同,这个18世纪欧洲人发明的“洋玩艺”,早在本世纪20年代就被中国人所利用,50年代一度兴盛,后来被终止。现在,它又将回到久违的人们生活中。
犹如有矛必有盾,有天必有地,有工厂必有工人一样,我国实行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建立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制度,那就是集体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
所谓集体合同,是指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应该说,集体合同是舶来品。它最早发源于18世纪的欧洲,是工人阶级罢工斗争的产物。1795年美国费城的印刷工人与雇主签订了该国历史上第一份集体合同,内容仅涉及工资。这是史料记载的第—份集体合同。19世纪50年代,集体合同逐渐发展起来。到了1910年,英国商务院发表了世界上第—个集体合同专题报告,对1696件集体合同进行了分析。差不多同时,1904年至1907年,新西兰、奥地利和荷兰先后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集体合同立法。1921年4月,德国正式颁布了《集体合同法》。不久,这一形式传人中国。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法大纲》就明确提出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令公布的《工会条例》确认工会组织有权与雇主签订集体合同。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在公有和私营企业中大力推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1958年以后,集体合同被中止了。
集体合同在我国被终止,许多人认为是批判“工团主义”,降低工会地位的结果,其实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主要原因应该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那时,所有制是单一的,分配方式也是单一的,到最后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外,连奖金也被“批”掉了。在这种情况下,工会还能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工资福利等问题吗?就连厂长也无权制定工资标准。
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企业逐步从政府的怀抱中挣脱出来,其权力逐步加大;职工的身份由国家职工变为企业职工(私营企业实际上是雇工),这样职工与企业的矛盾就越来越直接。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条件逐渐成熟了。1994年7月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法》以专章形式对集体合同制度作了规定。同年12月劳动部又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
1995年金秋时节,在北京燕京饭店,笔者接受了法国学者莫兰先生的采访。莫兰(MORIN)先生问:“你认为,中国工人关心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关心签订集体合同?”
我回答:“应该更关心签订集体合同。”
翻译把我的话翻过去以后,莫兰先生略显惊讶地说:“这倒是新说法。我访问了许多人,他们都认为工人更关心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认为改革使工会的地位下降了。”
我通过翻译对莫兰先生说:“我刚才讲的是应该怎样,事实究竟怎样,我手头没有这方面的可信的材料。若从眼前的表面现象看,人们似乎更关心唠动合同。但从长远的本质的方面去看,人们应该更关心集体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合同只解决一个职工的身分问题,而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却需要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来解决。与一个企业或企业主相比,单个的职工毕竟是弱者,如果在劳动合同里解决这些问题,就很容易侵害职工利益。现在就已经发现有些企业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的现象。这些违法的劳动合同规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终身残疾,厂家只一次性给些可怜的补偿就算了事,并且要辞退这个职工。有些劳动合同虽然不违法,但刚刚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标准,而工人创造的大量的剩余价值被老板拿走了。这就迫切需要工会来代表工人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以保障工人的利益。现在,有些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不太关心签订集体合同,是因为这些企业的改革还没有到这一步。一旦企业有权确定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特别是这些劳动标准需要由集体协商谈判来决定时,工人们就一定会关心集体合同的签订了。目前工会作为一种群众组织,并没有确立自己的地位,不少企业工会还担负不起集体协商谈判的职责。眼下也确实有些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把工会组织撤并了,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我想工会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对于这点我深信不疑。”
当翻译把我的话译给莫兰先生时,他不住地点头,微笑,表示赞同。
从生活中脱颖而出的上海花园饭店工会及行政协商谈判的事实雄辩说明:这一制度是有生命力的!
1995年暮春,我采访了上海花园饭店的工会主席罗毅先生。这位“民选”主席介绍的情况令人欣慰:中国工会在集体协商谈判中正在逐步走向成熟。
那是1993年6月,上海花园饭店员工因工资问题酝酿成立工会组织。这家日商投资并经营的饭店,管理十分严格,它规定:不许员工搞政治集会。成立工会是政治活动还是经济活动,大家不十分清楚,但有一条是明确的,必须要成立一个组织与店方谈判工资及其他福利问题。因为在上海,当时花园饭店工作做得最好,客房率达到80%,可是员工的工资却远远比不上其他几家外商投资饭店。
6月2日傍晚,许多职工冒着被解雇的危险三五成群聚集到员工餐厅,利用吃饭的时机商议成立工会的事。大家决定先成立工会筹备委员会,并推选当时总务科长罗毅任筹委会主任。筹委会很快发布通告:除提出组建工会理由外,还初步提出三项要求:1、上海花园饭店是一流的饭店,员工也要得到一流的报酬;2、员工工资水平要与企业经营效益挂钩;3、工资支付要与外汇挂钩。
通告一出,引起1000多名员工的关注,甚至成为当时上海市的一个突出事件。第二天上午,市公安局的同志就来到饭店,对罗毅说:“要注意稳定啊。”罗毅回答:“请领导放心,我们不会上街,也不会出其他事情。”接着他们发了第二号通告,要求大家保持稳定。下午,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的同志来饭店调查。市总工会领导表示:“为满足广大职工要求,花园饭店要马上成立工会,并报市总工会批准备案。”
上海花园饭店工会在成立的过程中就担负起了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的重任。1993年6月4日他们进行了第一次谈判,员工一方出席12名代表,罗毅为首席代表,企业一方出席5名代表,首席代表是日方的原总经理。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工资标准问题。开始,日方的首席代表问:“先生有什么要求?”
罗毅答:“就是通告上说的。”
曰方代表:“能不能说具体一点儿。”
罗毅:“您是第一立经理,花园饭店不管是工作还是客户率,在上海都是一流的;一流的工作应该有一流的报酬,可我们员工的工资却比其他同类饭店差了一大截,这您是清楚的吧。”
日方代表:“你说吧,长多少!”
职工代表:“您的意见呢?”
日方代表:“工资上浮62%。”
罗毅:“这个条件恐怕不能接受。请你们再调查一下上海其它外商投资饭店的情况吧。”
第一次谈判没有成功。劳资双方又进行了第二次谈判。日方老板最终接受了员工的意见,工资在原基础上增加100%,第一线工人的工资、奖金达到990元,是当时上海市工人的最高工资。
这一举措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1994年这家饭店的全年客户率达到84.5%,旺季达到100%。通过协商谈判,工会在职工心目中的地位也大大提高了。
上海花园饭店建立工会两年多来,共进行集体协商谈判40多次,涉及内容60多项,如改善女职工夜班休息条件、提高职工食堂的伙食标准及有关住房基金等问题。这不但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增进了劳资间的理解,缓解了劳资矛盾,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罗毅深有体会地对记者说:“要使谈判达到良好效果,工会干部必须懂得经营和国家政策,不懂这些就没有办法与企业进行谈判。在协商谈判中还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1、谈判的选题要准确;2、要充分做好谈前的准备工作;3、在谈判过程中要掌握好尺度;4、做好谈判结束后的各种工作。”
上海花园饭店工会与行政进行协商谈判,是生活中自然涌现的一个典型,并非政府或上级工会的有意安排,它再一次昭示我们: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