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石岗
1993年5月,高建群将他的长篇小说《最后一个匈奴》送了一本给他的朋友老镢头诗人曹谷溪。
已过知天命之年的曹谷溪在读这部40余万字的长篇时,发现了小说中有一个极次要的人物曹国舅,而且这个人物的原名叫曹国喜,和他的小名一致。更令他吃惊的是,这个人物有着与他相似的经历,也是一个当过伙夫的作家,而且也养着一条名字相同的爱犬“男爵”。
在《最后一个匈奴》中,曹国舅是作为一个“黑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流氓”、“无赖”的典型形象出现的。他撬门扭锁,霸占住房,带着狼狗威胁他人,信奉一套“咬人不咬人先把尾巴乍起来”的狼狗哲学。
将自己与曹国舅对号人座,曹谷溪愤怒了。他不愿意让别人揭露他的隐私,损害他的名誉。在高建群在延安的时候,他无法向他的上司进行申诉。
1995年8月,高建群调往西安。曹谷溪决定,重新举起他的“镢头”,不过,这一次,他的“镢头”不是挖向诗田,而是对准了高建群。
谁是谁非
1996年5月15日,是法院传票规定的开庭之日。
高建群提前两日到了延安,与他同时到延安的是他的一位挚友、作家张敏。高建群早到延安的目的,是为了找到一份曹谷溪的简历,因为他还弄不清小说中的这个人物与曹谷溪的经历是不是完全一致。
他在几番努力失败之后,却意外地从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手中得到了想得到的东西。他同时还得到了可能败诉的暗示。
高建群强调,他的案子是全国第一桩纯文学(非纪实文学)名誉侵害案,应慎重判处。
法官告诉他,这类案子是有的,有一个女作家叫唐敏,在一篇叫《太姥山妖氛》的小说中诽谤他人,被判刑一年。高建群说,唐敏的小说是纪实小说,而我的是纯文学。这位法官说,都一样。
高建群将一切未发生的事情却想象得浪漫而美好,他不认为他会输掉这场官司,因为他没有伤害曹谷溪的本意,所以他也就听不出这种失败的暗示。可是在座的张敏听出来了。
15日,是一个不算好的天气,延安这块干燥的天空堆着乌云。
开庭的地址在延安大礼堂,这里曾是毛主席召开延安文艺座谈会的地方。也正是在座谈会开幕的纪念日,高建群在这里与曹谷溪对簿公堂。
高建群脸色凝重,曹谷溪面色阴沉,他们与熟人打招呼的表情显得很不自然。
高建群和他的代理人在被告席上坐下,同他们同桌而坐的还有第二被告,中国作家出版社的代表,出版社是因为出书时把关不严,没有对书中的每个人物与现实生活中某人是否相似进行逐个审查而被推上被告席的。
双方在宣读了起诉状及答辩状之后,曹谷溪提出,根据他对陈忠实的《白鹿原》和京夫的《八里情仇》稿酬收益的调查,高建群的《最后一个匈奴》收入应在40万元以上,应赔偿他32.4万元。
法官开始询问了高建群的收入情况,高建群回答他只拿了2万元人民币和750美元。作家出版社拿出票据给予了证明。
这时候,高建群的代理人提出,在没有确定是否侵权之前,谈钱的问题,是不是为时过早。
人们才恍然大悟,接着庭审开始走上常规,出示证据、法庭调查、辩论等等。
曹谷溪的理由非常简单,《最后一个匈奴》中的故事发生在肤施,肤施也就是延安,因为延安城历史上曾叫过肤施,所以肤施城中的曹国舅也就是延安城中的曹谷溪。而且曹国舅的小名与他原名一致,经历相似,所以写曹国舅就是写曹谷溪,说曹国舅坏就是说曹谷溪坏。损害了他的名誉,应赔偿他32.4万元做为名誉和精神损失费。
高建群及其代理人的理由是:
一、《最后一个匈奴》是一部小说,小说最主要的特征是虚构,书中故事情节及人物是虚构的,曹国舅也是虚构的。
二、根据马列主义文艺理论,典型人物的塑造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既然来源于生活,就必然会与生活中的某些人或事有相像之处。不能根据“像”就得出“是”的结论。
三、判定一部作品是不是故意侵害别人的名誉,首先应看这部作品是不是为了侵害某个人而写作的,也就是说这个人物在书中的位置是不是主角。《最后一个匈奴》是一部40多万字的长篇小说,涉及100多位人物,而描写曹国舅的部分仅有2000多字,占全书的0.18‰,是一个极次要人物。
四、高建群称,他从认识曹谷溪的第一天起,曹谷溪就叫曹谷溪,他从不知道他还有别的什么名字,即使曹谷溪曾有过这样的名字,也纯属巧合,因为在中国叫曹国喜或曹国玺的人成千上万。
五、小说中的肤施并不是指延安,虽然延安在历史上曾叫过肤施,但叫过肤施的地方不仅仅是延安一地。肤施是假托这个古地名创造了一个假想中的城市。
六、小说中的曹国舅形象是靠巴结省上作家而出名,又是一个无赖、流氓、黑皮,而曹谷溪本人是一个共产党员,怎么会与一个黑皮划上等号呢?
高建群最后还提出超越诉讼时限问题。他是1993年5月赠书给曹谷溪的,曹谷溪是1995年8月提起诉讼的,已超越诉讼期限3个月。
法律依据
法院、高建群、曹谷溪在此案中都依据了同一条法律条文,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
这个条文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所不同的是,高建群认为,他的作品应适用这个条文前半部分,因为他的作品是小说,不是纪实文学,不是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
而法院和曹谷溪却认定了后半部分。
判 决
1996年6月20日,延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以(1996)延地法民初字第1号文件判决高建群和中国作家出版社败诉。判决书称:
高建群赔偿曹谷溪名誉及精神损害费7000元,承担诉讼费700元,作家出版社赔偿3000元,承担诉讼费300元。双方应在全国级报纸上公开向曹谷溪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接到判决书后,高建群立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日,他将早已准备好的长达3万字的上诉状分送给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作协以及省、地主管政法及文化工作的领导同志。
高建群说:“这不是我个人的问题,为了维护作家合法的创作权益,我要上诉到底。”
高建群称,败诉,不是他个人的失败,是马克思文艺创作理论的失败,是毛主席“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和“典型环境中典型人物”创作理论的失败。在适用法律条文上,延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故意采取偷换概念的办法,在长达9页的判决书中,缄口不提《最后一个匈奴》是一部小说,是一件纯文学作品这一基本事实,而采用《匈》书这种打马虎眼的说法,将小说和写真人真事的纪实文学混为一谈,以达到不公正判决的目的。
但是,作家出版社却沉默了,他们不愿意因为3300元而浪费太多的精力。
众说纷纭
对于高建群、曹谷溪这桩名誉权公案,文学界和文艺理论界都表示了不同的看法。
陕西师大一位搞马列文论的教授说:“对号入座之风不可长。《阿Q正传》出版后,就有许多人去找鲁迅,《白鹿原》出版后,也有一些人去找陈忠实。这是一种不良作风。文艺创作只要是现实主义的写法,就必然发生类似的与生活中某人相似的情况,如果都对号入座,让作家赔钱,以后谁还敢再写小说”。
陕西人民出版社一位编辑说:“如果作家出版社认输,那么以后他们出版每一本小说时,是不是都要将书中的每一个人物调查一番呢?这有可能做到吗?”
省文联一位领导人说:“这是给我们作家敲一个警钟,以后写小说都得写上——‘纯属虚构,勿对号人座’一类的话了”。
还有许多人支持法院和曹谷溪的做法。有的说高建群为什么不取一个高国舅、刘国舅呢?却偏偏叫“八仙”中的曹国舅呢?高建群是自找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