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调查工资分配关系,劳动部、国家计委近日研究决定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
两部委要求,控制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的工资发放;对部分行业(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发放增长速度实行上限控制。1996年国家暂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80%以上的国务院各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实施对象。工资控制水平,要根据实施对象的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职工工资的差距、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等相关因素区别确定,其年度货币工资总额增长速度要低于全国企业货币工资,总额计划增长速度。
摘自9月5日《组织人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