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三年多了,但是有些地方仍然有章不循,把职务当作一种恩赐,用私人感情决定公务员的晋升。
——超职数晋升。《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而有的地方则认为“需要就是职数”、“我说了就是职数”。某局总共不到十个人,已配有一正三副,最近又从外单位交流提拔了一名副职。
——越级晋升。《条例》第四十条要求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而有些地方临近换届选举时,手忙脚乱,为了凑女干部、年青干部、非党干部比例,采取突击提拔的办法,有的科员一夜之间竟升为正科。
——不按程序晋升。《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公务员晋升的程序规定为: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资格审查、晋升考核和集体讨论四个环节。但是,有个别领导任人唯亲,一说提拔干部,眼睛就盯在亲朋好友秘书身上。有个干部被任命为一个产业局的局长,连张图纸都看不懂。
净化用人环境,防止用人不当,保证公务员晋升工作质量,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摘自《组织人事报》法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