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新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 (许淦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