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海波
1.改法官包揽证据收集调查为“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进行查证。所谓“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主要指银行存款、各类档案资料等。即使如此,当事人仍然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举不出证,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改庭前谈话、调查、调解为直接开庭。法官集中精力于全面客观地审核当事人所举证据,开庭前一般不再找当事人谈话、取证和组织调解,这些工作全部留待直接开庭中一次性完成。
3.改庭审中法官“审问”当事人、证人为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对证人的质证。现在,法官在庭审中一般不再发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或对证人的证言有疑问,经法官安排,可当庭对质,承认或举证反驳。
4.改证据的庭后确认为当庭确认。法官经听证或判断,当庭就可宣布某证据的有效或无效。
5.改着重调解为自愿调解。法官在组织调解前先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意见,如有一方或双方表示“不同意”,法官即不主持调解,直接视情进行实体裁判。
6.改“背靠背”调解为“面对面”的调解。过去法官主持调解,往往当事人出面,法官分别两头做工作,结果为了息事“两头瞒”,为了结案“两头劝”,影响了执行的严肃性,现在,调解当庭面对面进行。
7.改“审权与判权”分离为“审判权”合一的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制。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合议庭研究,有分歧的案件由审判员委员会讨论确定外,其余案件的审权、判权均还给了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大部分案件的裁判不再需要层层请示研究了。
8.改习惯的庭后定期裁判为尽可能的当庭裁判。据统计,一些法院当庭宣判的已占全部判决的60%左右。今后,更多的当事人在庭审结束时就可以得知裁,判结果。
9.改两次传唤为一次传唤。现在,只需一次传票传唤,法官就可视情节决定缺席判决。
10.改官司无期为官司有期。法律规定,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合议庭审理的应当在六个月内结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要经上级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