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富平县童车厂工人。1988年,因企业活路不足,收入微薄,我在丈夫的支持下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下海”办个体,在县城人民路办了个饮食店。一开始,觉得干个体“丢人现眼”,尤其是饮食业,干的是侍候人的事,遇见熟人便躲躲闪闪,总觉得低人一等。
由于我经营的“小笼包子”皮薄肉鲜,干净卫生,顾客盈门,收入可观,群众和熟人夸我办得好。1992年以来,我多次被县政府评为名优小吃“优胜奖”,我个人连续六年被县个协评为“先进个体户”,在县城城区饮食业也小有“名气”。
经过几年的艰苦创业,我先后买了“独院房”,购了汽车,安装了电话,供女儿上了三年自费大学,随着经济收入的增加和得到的荣誉,使我逐步认识到职工“下海”,自谋出路,靠劳动致富并不“丢人”,党和人民群众并没有歧视。从而增加了我大干一场的信心。1991年我在县综合大市场办了一家能开酒席的“花洁酒家”,1993年在县游乐园办了一家“花洁餐厅”。固定资产从800元发展到目前拥有十几万元。前后安置城乡青年就业80多人次。在我的带动和支持下,前后有8名雇员自立门户,也办起了饮食店。
多年来,我坚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正派做人,不搞歪门邪道,抵制不正之风。几年来,累计完成税款,工商管理费2万余元,支援灾区,扶贫款2千元。顾客丢掉的自行车,手表、提包、巨款我都如数交还失主,不得“昧心钱”。对有些花小钱吃饭,想开大发票的顾客,我都婉言拒绝,对算错了帐,多付了钱,我一经发现,就派人追出去,退钱给人家并赔礼道歉,从不“宰客”。
1991年元月有一患重病约三个月的女婴被丢弃在县医院门诊部,围观群众当时很多,我出于怜悯之心,将孩子抱去治疗。住院,并和县民政局联系,送渭南福利院,后让一对无子女青年夫妇收养。这期间,连看病带管养花去1千多元钱,但我心里很踏实:我做了一件应该做的好事。我有一位同事是聋哑人,今年企业效益不好,生活有困难,我知道后,热情的安排他到我的店工作。
1993年,我被选为县个体协会理事,县第八届政协委员。做为饮食业的委员,我积极为振兴富平经济参好政。我的“关于在城区建立夜市”和“关于建设修建乡间公路”的提案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并很快予以落实,收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我是一名普通女工,在改革开放“下海”的这几年里,做出了一点点成绩,党和人民群众给了我很高的荣誉,1994年我办的餐厅被地区个协授予“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被省政府授予“第三产业明星个体户”。 (刘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