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指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二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的著作权(也称版权)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完善,其保护形式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我国由于相关的法律较之发达国家远远置后,以致于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蒙受居大损失,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就拿商标权来讲,我国许多企业的驰名商标,例如同仁堂药业等没有重视在国外的商标注册而得不到当地国法律的保护,屡屡被国外同行业的企业侵权而投诉无门,教训十分惨痛。另一方面,我国有些老字号厂家疏于在国内注册商标,往往被国外的类似企业抢先注册,发生经济纠纷时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良机,导致长期占有的市场被蚕食的悲剧。同样,企业对专利权的认知也不尽人意。有些企业的决策者片面认为在取得专利权后就拥有了特权,不再去运用法律去维护和发展;有的甚至为了眼前利益廉价转让,失去了专利权的主要性能。
目前,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高科技产品层出不穷。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盗版现象日趋严重,著作权遭受侵害不仅发达国家有,发展中国家也有。一段时期,国内市场盗版音像制品泛滥,不法厂商牟取暴利,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利益。由于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尚不够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还有一段距离。在治理措施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使本来应由法律调整的行为大多适用于行政手段,效果可想而知。
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种法制经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不过十年多一些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专门立法还不到十年,有今天的法制环境应属不易。近年来,我国已陆续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在成为经济强国的同时也将成为一个法制大国。 (马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