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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侵犯职工权利现象忧思录

2023年09月26日

文/碧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工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法》实施两年多了,企业职工是否真正享受了上述权利呢?回答是很不尽人意,而且令人忧虑。据有关资料表明,企业侵犯职工权利的现象较为普遍,经营者侵权与劳动者维权的纠纷不时发生,严重削弱了企业的凝聚力。其主要表现有6个方面。

拖欠工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目前企业经营者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有的以停工、停产为由,任意拖欠职工工资。据某县总工会对该县10家国有企业的调查,有7家企业去年拖欠过职工工资,最长的拖欠了3个月,最短的拖欠了6天。更为甚者,有的企业经营者一面拖欠职工工资,一面挥霍公款吃喝玩乐。报载,一家工厂职工两个月未发工资,33名厂领导却用贷款每人买了一套住房。一家工厂的厂领导在企业最困难的一年多时间里,游山玩水挥霍公款81万元。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4款指出:“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工资”。可见,未经本单位工会许可而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均属侵犯职工权利的行为。

超时劳动。《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目前有不少企业的经营者对这两条规定置若罔闻,采取各种手段强制工人超时劳动。有的用行政手段,工人不加班就视为不服从安排,按旷工处理,有的用经济手段,工人不加班就扣减已上班时间的工资,有的用“包干工资”手段,只包工资不包工作时间。报载,一家纺织厂将门卫工作包给两名工人,每人每天值班12小时,节假日还不休息,每月包干工资仅300元。这两名工人找到厂长诉说时,厂长答复很干脆:“这是包干工资,不愿干就回车间上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超时劳动和每天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的超时劳动,均属侵犯职工权利的行为。

模糊合同。《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但目前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采取欺骗的手段,在签订合同时做文章。有的不签订工作内容和时间,有的不签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有的不签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的不签订违约责任,或者在这些条款上模棱两可,含糊其词,故意侵犯职工权利。报载,重庆市某宾馆与合同工蒋某签订的合同约定,蒋某每周工作7天共68小时,月包干工资270元。去年,蒋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宾馆按《劳动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加班的工资,宾馆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蒋某只好依法申请仲裁,经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蒋某每天工作10小时,且节假日照常上班属实,裁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与工资的约定无效,宾馆给付蒋某聘用期内的全部加班工资3190元。

最低工资无保证。《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企业没有保证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生产任务不足的困难企业尤为突出。有的实行工人每天到厂报到,有活就干无活就休息,休息期间每天发二至三元的生活费,有的实行计件工资,有活就按计件计酬,无活时就没有报酬,还有的干脆停工休息发生活费,使这些职工的工资收入大大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报载,重庆市一家企业的经营者在未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下,于去年12月突然宣布部分职工停工休息,每月发60元生活费。其中有一家3人停工休息,还要供养一个子女和一个无职业的老人,全家5人仅靠180元生活费维持生活。此举由于违反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也是一种侵犯职工权利的行为。

劳动安全无保障。《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但目前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节省开支或持侥幸心理,忽视对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的设置和对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提供,致使一些在高空作业的职工无安全带和安全网,从事机床操作的女工无工作帽和发网,甚至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不应该发生的伤亡事故。报载,重庆市某屋面防水施工队在本队无提升机使用许可证和没有合格提升机作业人员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的简易提升机违章操作,不懂提升机操作常识的余某在操作时,弄反倒顺开关,造成钢丝绳拉断,使升降笼中的5名工人从

22米高的空中坠地死亡。

不培训就上岗。《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但目前有的企业经营者急功求利,追求效率,让新聘用的劳动者尽快顶岗上班,将岗前培训改为跟师学艺。但现在的带徒老师均有自己的生产任务,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工资和奖金收入,普遍不让徒弟实际操作。三个月跟师学艺期满,一不少新聘用的合同工不能单独上岗操作。所以,技术工种职工上岗前不进行职业培训,也是侵犯职工权利的行为。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江泽民同志签署发布的《劳动法》实施两年多了,为什么还会发生这么多侵犯职工权利的行为呢?据调查,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企业经营者的利益趋动行为。有的经营者为使自己在任期内取得好的经济效益,以突出自己的政绩,便不惜侵犯职工权利,损害职工利益来节省开支,降低生产成本,加大企业利润;二是职工的维权意识差。不少职工不了解《劳动法》的具体条款,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据某县总工会对10家国有企业部分职工的问卷调查,86%的职工不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还不知道。还有个别职工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为使今后不受排挤,也不愿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三是监督失控。有的企业经营者在企业内部搞家长制作风,独断专行,使企业工会、职代会或监事会无法行使监督权力。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常以扩权、放权为由,不愿过问经营者侵权与劳动者维权的纠纷。致使企业经营者侵犯职工权利的行为日趋严重,已成了当前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的大障碍。

职工的心,企业的根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利,抓住了职工的心,也就会变成企业发展之根。为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经营者和劳动者学习《劳动法》,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增强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强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工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故意侵犯职工权利的经营者给予严肃处理,以保证《劳动法》在每一个企业都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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