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近日下发《关于“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指出:“对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180%以上的高收入部门实行工资控制线,使其工资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的工资增长率。”
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对垄断部门的内部分配加强指导,对其通用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加强管理。全国性垄断部门的企业(包括其他中央企业),不得执行未经国家批准的地方津贴补贴和奖励政策。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凡涉及垄断部门的重大工资收入政策均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增加工资收入的政策。
对经贸、旅游、服务、房地产、证券、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以及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营业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尤其要着力理顺工资收入管理体制,加强工资收入监控和调节。
严格执行“保低”的方针。对生产正常的企业和困难企业中的在岗职工,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实发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国经济报》97.3.19何江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