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4月,我和同事到外地某公司采购货物,晚上住在该公司的招待所。我们与另外两人打扑克消遣娱乐,每局以两元钱搞点“刺激”。后被该公司执勤人员以赌博为由带到值班室,要求交出身上含货款在内的现金7600元。请问这种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康铭为
康铭为同志: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要以赌博罪判处刑罚。至于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少量输赢的娱乐虽然不构成赌博犯罪,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的规定,却属应严厉禁止的赌博行为。
另外,赌博虽然是违法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处理。如果发现有人赌博,可直接扭送公安机关,但不得私自“抓赌”或用非法手段进行处理,更不能将赌资据为己有,否则都是犯罪行为。
最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执行裁决的机关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可见,你所述的案情如果属实,那么,此案无论从罚款的金额数量、执行情况,还是从罚款裁决人的身份来看,都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贾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