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几点建议

2023年09月26日

文/宁孝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与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经营机制、管理水平、市场环境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人员配置,也就必然会出现大批的职工下岗、再就业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一矛盾?本人谈以下三点建议:

塑造稳定工程。职工下岗的原因较多,心态也呈多样化,在未重新就业前,心理自然也不平衡。因而,首先不能盲目将下岗职工推向市场。当职工下岗后,转岗、再就业有一个过程,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富余职工及职工待业保险有关条款,给予一定时期的生活费用,并代交待业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其次是对确属老、弱、病、残下岗的,符合病退和内部退养条件的,要办理有关手续;对达不到退养要求的,在未重就业和未找到生活出路之前,要按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三是企业要确定一名行政负责人与工会一道,想办法帮助寻找就业门路。与此同时,劳动部门要做好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尽量作为职工再就业的启动资金;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培训是再就业的前提条件。目前,就劳动部门来讲,一方面,要履行职责,积极做好下岗职工的调查、摸底、建档,在人才及劳务市场交流服务上,有目的、有对象地倾斜于下岗职工,求职入网、交流入场、摊位租赁等费用要凭待业证降低收费标准。另一方面,要主动与企业保持联系,根据行业特点,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如: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培训,凡达到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颁发国家承认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承担停产、半停产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单位,按培训的数量与效果,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经费补助。同时,培训中要注意渗透“三观”教育和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造就“四有”再就业职工队伍。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再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要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就业培训、失业保险、职业介绍、劳服企业、生产自救,并形成“五位一体”的格局,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劳动部门对培训合格的职工,要一面督促企业安排,一面向职工介绍机构推荐,或通过劳务市场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劳务输出,相应制定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章制度,保护职工再就业的正当合法权益。企业在招聘职工时,应征求工会的意见,优先录用下岗职工。在此基础上,鼓励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企业在收取管理费时予以适当照顾。工商部门对下岗自谋职业的职工,在领办营业执照时,应只收工本费。税务部门要在核定销售(营业)收入及税收时,酌情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优惠。保险公司要在医疗保险金方面适当放宽尺度,简化手续。

总之,下岗职工再就业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其重点是解决失业职工再就业和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问题。各级政府、各行各业都要将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出点子、想办法,妥善安置,促进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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