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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策略

2023年09月26日

王志强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中,无形资产的流失比有形资产的流失情况更为严重。无形资产的流失中又以知识产权的流失、被侵占为主要流失途径。

国有企业花费大量财力、人力、物力开发出的新产品、新技术,往往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一些私企、乡企或外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从国有企业中挖走人才,盗买技术资料,或者非法侵占本应属于国有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均是知识产权流失的最常见的渠道。

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的严酷现实暴露出了国有企业在无形资产保护方面的主要漏洞。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点:(1)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收益意识淡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2)企业与员工知识产权关系不够明晰,本该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发明人挤占;(3)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缺乏有效的制约和制衡机制,以致保护不到位、保护无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只有遵守经济规律,又善于以法律为武器,加强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加强法制观念,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知识产权及其商业价值

知识产权是工业产权和版权的统称。对工业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主要指工业产权。所谓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我国1985年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会员国,对该公约关于工业产权范围的规定原则上予以承认。自1982年开始,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的《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新修订的《刑法》,都对上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了大量详尽的规定,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系将更加完善。

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它的宝贵之处在于其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效益的超值创利能力。

美国《金融世界》杂志公布,1995年万宝路品牌价值是387.14亿美元;北京名牌资产评估事务所模拟世界最有价值品牌评价方法(与《金融世界》的评价体例相同),经研究对比,评价结果,中国“红塔山”品牌价值332亿元人民币,“长虹”品牌价值122.08亿元,“康佳”和“TCL”分别为42.38亿元和32.5亿元。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商业价值之巨。而专利权的垄断性对企业来说更是包涵着抢占市场、赢得胜券的无限商机。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任何不重视知识产权的想法和作法,都是目光短浅的不明智之举,也是一种只顾眼前的短期行为在作祟。

知识产权需要依法予以保护

正因为知识产权的巨大价值的诱惑,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总是垂涎三尺,企图不劳而获。他们为经济利益驱使,不惜铤而走险、非法侵占,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尤为重要。

(1)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持有权。

知识产权需要专门的法律保护,如《商标法》、《专利法》等;按照法律规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需要依据《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的专门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以法定形式正式确认,才能予以法律保护;而有些则需要特定的状态或形式才受法律保护,如商业秘密必须经由企业采取加密措施才给予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在开始研制新产品、新技术,从提出方案之初就应重视依法予以加密、保护,完成设计、试制后应积极申请专利权或专有权,用法定形式把权利固定并保护起来。

(2)保护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防止或打击非法侵占行为。

法律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财产权属于创造人或所属单位,从而排除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即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对于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维护其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容第三者非法侵占。对于非法侵占行为要积极依法追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注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

知识产权一般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而且其保护期限也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超出保护范围区域或有效保护期,知识产权便无从保障。所以,还应重视作好工业产权的域外注册申请或履行必要的程序,以求获得法律保护的独占地位。对商标专用权应注意及时申请续展,如我国的《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的期限为10年,续展的次数不作限制。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特殊情况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商标注册人不要轻易地丢失其商标专用权。

(4)人才流动与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后,人才的有序流动是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为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因人才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职工履行职务时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并约定保护知识产权有关条款,明晰知识产权关系以及职工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对离退职人员在离开企业时应订立限制性约定,规定有关技术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在离职一年以前提出申请,在这一年时间,企业可以将其调离原岗位,或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调离原岗位的目的在于使其在原岗位上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等老化。同时还必须约定职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岗位相关的职业,否则应追究违约责任,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5)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应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一定的地位,制定相应的制度,制约和制衡足以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不良倾向。如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资或奖金,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者予以处罚,追究经济责任。

对职务发明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界定作出相应规定及制度,设立相关评定机构,正确划分、确认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有关奖励制度,鼓励职务发明创造等智力劳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按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者及时兑现奖励款项及实施专利或转让专利的报酬。

知识产权的利用策略

拥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发挥其经济价值,知识产权应积极投入到生产流通中去,也可以依法予以转让、许可实施,从中获益。对于过期专利,应大胆采用,因为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专利便成为全人类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利用业已失效的专利。

总之,企业应积极寻求最佳途径,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为自身、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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