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经纪人,请走好
雷会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包容消费品、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应运而生,尤其是近两三年发展较快。据测算,目前我国各类经纪中介机构约21万家,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300余万人,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分布在房地产、金融、信息、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及生产资料、消费品市场中。国家工商局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经纪人及中介机构已初具规模,并运用现代化技术,逐步发展到了一定档次,如证券、期货业的经纪机构等发展水平及经营水平都相对较高。一般的现货商品经纪也有一些较大的机构。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经纪人、中介机构单个规模小,技术装备水平低,尚处于发育、发展阶段,特别是在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地下”活动大量存在。国家工商局1995年10月26日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类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是其从事合法经纪活动的必要条件,但目前中介机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占有很大的比例,特别是一些部门开办的中介机构不进行登记注册的现象更为普遍,如司法部门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劳动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民政部门开办的婚姻介绍机构以及财政、税务、土地等部门开办的资产评估机构等等,85%左右未进行登记注册,无证、无照从事经纪活动。由于经纪人、中介机构的活动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大量“地下”经纪活动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合法经纪人的发展,同时也给监管部门的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难度。
其次是行业垄断比较严重。目前一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了大量与其行政业务相关的中介机构,集行政权力与有偿经营于一身,政企职责不分。如税务咨询事务所、保险咨询事务所、劳动力职业介绍机构等等。有的利用行业主管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按部门职责划分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形成垄断性经营;有的甚至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规定相互抵触,矛盾重重,给中介服务活动带来了恶劣影响。
第三是经营行为需要规范。在经纪活动中,大多数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不签定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权益缺乏有效保障;有的中介合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有的经纪机构刊登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欺骗客户;有的经纪机构巧立名目向客户滥收费用,或随意违约损害客户利益;有的经纪人超越经纪业务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对经纪人的监管法规不完善,部门规章互相摩擦。目前有关经纪人、中介机构管理的规章很多,如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经纪机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由于各部门规章在主管机关、经纪人资格认定等方面规定不一,造成了主管经纪人监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纪人、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能无法到位,监督管理工作难以深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康有序的经纪业,要求对经纪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局于年初针对经纪人存在的问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对经纪人的资格认定、经纪人注册登记、经纪人合同管理、经纪人清理检查、支持经纪人自律组织等进行了具体部署。根据国家工商局的部署,各地结合实际纷纷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对经纪人、中介机构实施全面的监管。同时,国家工商局积极配合国家体改委制定《经纪人法》,以达到强化经纪人监督管理的目的。相信不久的将来,健康有序的经纪业定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