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平
时下,传销如同炒股一样,风靡大江南北,成了家喻户晓的热门话题。然而,据笔者所知,参与传销的消费者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和被动盲从性。鉴于此,国家工商局于今年1月10日专门发布了《传销管理办法》,对传销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严格的界定和规范。
一、传销主体资格:
(一)、传销企业及传销员只能在国家工商局核准的传销地区内,按照国家工商局核准的传销产品品种,传销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得超出原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开展传销。
(二)、传销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均不能作为传销员。
二、传销行为规则:
(一)、传销员在推销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出示传销员证,并告知传销企业以及传销员本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法。传销员证应当贴有本人照片,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传销产品品种、传销地区,并加盖传销企业的公章。
(二)、传销员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解释传销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使用方法、使用效果、注意事项及售后服务等事项,并向消费者说明退货的条件、期限和办法,不得对上述事项做虚假或者引起误解的说明和宣传。对应予示范的产品还需做出使用示范。
(三)、传销员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传销活动。在进入消费者住宅推销产品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示意退出或者表示不便时,必须退出。
(四)、传销企业、传销员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应当及时清结,禁止预付交易。同时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购货凭证应当有传销企业公章和传销员签名。
(五)、传销产品的价格水平不得明显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传销企业及传销员均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六)、传销企业不得对传销员的工作性质、收入及传销产品的质量、用途、产地、使用效果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参加传销及等购买产品。
三、传销争议处理:
(一)、消费者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可以随时提出退货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接受退货,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任何费用。但产品因消费者的过错致使产品毁损、不具有再销售价值的除外。
(二)、消费者因传销产品的质量问题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传销企业或者传销员提出退货及赔偿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予以退货或者赔偿。
(三)、传销员对消费者实施了退货或者赔偿后,根据其与传销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由传销企业承担责任的,可以向传销企业请求补偿。
(四)、传销产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由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传销企业限期改正。该企业拒不执行的,没收其传销产品、传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四、传销法律责任:
传销企业、传销员如违反上述规则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均构成非法传销行为。消费者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责令传销企业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直至取消其传销资格的行政处罚,对传销员亦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传销企业终止该传销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