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法官应有什么修养?据典籍记载,法官有五种过错和弊病——官、反、内、货、来,就要治罪。
“官”,权也,威势也。法官滥用职权、威势,或屈从权势,作出违法判决、处罚的要治罪。
“反”,报德报怨也。法官因为报私情、泄私愤,而作出枉法判决的要治罪。
“内”,即谒人,女谒。被告人或其亲属献媚于法官的妻子等家属,法官因此而作出枉法裁决的,要治罪。
“货”,即贿赂。法官内贿而卖法滥判者,要治罪。
“来”,即来请。违法犯罪人等候在法官家中,请吃喝,说情、通关节,法官受请而枉法裁判者,要治罪。
王安石说过:“吏不良有法则莫守。”即使有好的法律制度,如果执法的人素质不好,也难使法律发生有效的作用。
(樊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