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手段调控价格有望获得法律认可。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一定的行政手段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这一原则,在新近完成的价格法草案中得以体现。草案明确指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储备、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为防止市场价格可能出现的过分上涨或者剧烈波动,草案还规定了政府对价格的临时性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草案把价格划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基本形式。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双重的,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变,引导经营者据此制定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政府,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只适用于不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其它都由经营者依法自主进行定价。
(摘自9月1日《每日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