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计委、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经济特区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的,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每证5元;特困户免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超过10元的,必须降到10元以下(含10元)。
此外, 《通知》还对采用新工艺之前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各地公安机关不得要求居民提前换领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 (摘自《中国资产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