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储蓄事业发展迅猛。据统计,至1996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存款余额已达38521亿元,比上年增加8805亿元,增长30%。但是,储蓄中有不少是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将公款存入的。对这种现象必须加以足够重视。
由于种种原因,公款私存大有“发作”之势。据对某市60个储蓄所2.27万储户的调查,在4370万元存款中非居民储蓄占28.26%;当年新增的储蓄额中,非居民存款达到36.21%。有关专家估计,公款私存在某些地区大约占到整个个人储蓄存款总额的10%。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公开型。直接以单位的名称立户,有的单位甚至把财政拨款直接转到储蓄帐户上。二是取代型。用单位出纳、会计或经办人员的姓名代替单位名称到银行存款,以此逃避检查人员的审查。三是化名型。以单位化名开户,这种做法极易制造混乱。四是单证型。用单位的资金从甲行转到乙行,再从乙行转到储蓄帐户上。这种形式既可逃避财务检查,又可逃避群众监督。
在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当中,公款转为储蓄存款是被严格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款”;《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
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而目前,公款私存之风日盛,究
其原因有:从企业方面看,一是逃避银行信
贷监督和结算监
督,避免银行
扣收贷款利息和强行划拨应付款项;二是套取现金,方便现金交易,也便于搞不正之风;三是有意隐瞒经营收入偷漏税款;四是谋取利息、代办费,中饱私囊。从金融机构方面讲,由于目前储蓄竞争激烈,一些金融单位不顾资金成本,不惜抬高利率,明争暗抢,拉企业、拉大户等,为公款私存大开方便之门。从管理方面讲,监督部门查处力度不够。由于公款私存隐蔽性大,加之财政、审计、银行在监管时往往不能有效地规范金融机构的储蓄行为,因此给一些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公款私存对金融秩序乃至整个经济工作有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它增加了储蓄“水分”,使银行很难预测资金的真实运行状况,也使国家对整个金融形势的分析和判断容易失去真实性。同时,公款私存直接给现金管理带来负面效应,扰乱了现金收支计划,扩大了计划外的现金投放;造成企业现金管理混乱,大量营业收入不存人银行,而直接在帐外“坐支”;套取现金,增加抑制通胀和稳定币值的难度。
公款私存不仅加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而且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银行对资金的监控和管理,也使国家经济综合部门难以正确估价居民和社会购买力,不利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给国民经济运行造成困难。
公款私存是经济、金融领域的一个“顽疾”,是滋生腐败的又一温床。治疗这个“顽疾”,需要政府、企业及主管部门,财税、金融等综合部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多管齐下采取措施,才能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刘合伟 袁浩慧 陈国杰)